本文分析了诉讼过程中增加被告人的问题。
1、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列举谁是被告是原告是原告,因此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当然也可以申请在诉讼中增加被告。
但是,法院并不总是将被告添加到法院,并且仍然有必要审查增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的集体诉讼的要求。 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将下令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如果不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法院将驳回合并审理的申请。
2、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申请添加。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也是当事人,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但是,是否应追加被告,必须由具体被告人决定法院审查并征求原告的意见。当然,法院的审查是对是否有必要进行集体诉讼的审查。
法院提出申请后,原告是否同意增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追加能否成功。 根据被告的责任,区别如下:
首先,追加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之间的责任需要一并处理,不能单独审理,但如果原告不同意增加被告并放弃对被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不增加被告,并扣除原告放弃的部分诉讼请求。
第二,追加被告人负主要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申请追加被告人的理由是被追加的被告人应当首先承担首要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确定理由的,应当追加被告人。 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放弃对被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已经丧失,法院应当说明,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放弃对被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以追加被告应承担补充责任为由申请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放弃对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这种情况不影响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的责任, 法院可以根据解释同意不追加的意见,裁定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追加被告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各被告对原告负有全部责任的义务,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或者明示放弃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则不影响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人的责任,法院可以不追加。 但也有例外:原告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一般保证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保证人(主债务人)参加诉讼。 原告不同意追加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驳回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被保证人参加诉讼,明确放弃对被保证人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不得对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诉讼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或者驳回诉讼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上诉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不是上述裁定,故当事人无上诉权。
4、被告加入后,原告应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加入后,原告应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方可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原告不修改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会驳回对新增被告的诉讼。 (2022)最高人民法院民再185号明确,法院在诉讼中增加第三人后,原告未改变诉讼请求权,仍主张被告应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判令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不起诉原则,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