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历史**:汉萨同盟法律制度分析。
汉萨同盟采取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治理方式,行政尊重司法,汉萨同盟还具有解决内部纠纷和诉讼的职能,**站选出的区议员也负有裁决纠纷的责任,可见商人以充分的自主权确保了社会秩序和与社会相关的程序正义。
汉萨商人将他们在港口的一些权利和特权转移到了汉萨同盟城市,但与此同时,他们通过条约、联盟协议和执法互助义务在汉萨同盟中团结起来。 汉萨同盟城市数量众多,需要大量的汉萨法律资源来支持这个庞大的垄断集团**,并确保汉萨同盟法律适用于从汉堡到塔林的广大地区。 汉萨同盟法律有两种类型**:汉萨议会的决议和地区地方城镇的法律和商业习。
海商法。 海商法是随着海事**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主要涉及海上航行中的社会关系或与航行标的有关的某些社会关系,但最近这些法律已分为海上交通条款、海上保险条款和海事条款。 这三个条款是从长期航海活动中总结出来的一套海员行为规则和规范。
海商法是西方传统、法律和规则的集合,是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商人的流动而形成的跨国事务中心。 第一部中世纪海事法典是被称为《阿马尔菲法典》的法典,该法典是在意大利那不勒斯附近的坎帕尼亚地区的阿马尔菲制定的,其破烂、不可读的原件于 1943 年在维也纳被发现。 阿马尔菲是地中海最重要的交通工具和**中心,10世纪左右采用了《阿马尔菲法典》,为地中海的海上**服务。
阿马尔菲商人往返于耶路撒冷、君士坦丁堡和突尼斯之间,以帮助拜占庭、天主教和阿拉伯。 除了从中国将指南针和造纸术引入欧洲外,阿马尔菲商人留给欧洲的最重要的遗产是10世纪通过的《阿马尔菲法典》,这是中世纪第一部成文的海事法,它总结和规范了地中海的海事**习。 《阿马尔菲法典》经过汇总和标准化,刻在铜板上,在阿马尔菲市出版,供阿马尔菲商人使用。
《阿马尔菲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在海上活动期间的关系、利益的分配、每个海上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危险时的责任分配。 《守则》可归纳如下:船员的合同和报酬、船员的非法行为、船舶和商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事故时多艘船之间的合作、船长的权利和义务、阻碍船舶的权力、船舶的租赁和海上损坏时的责任分配。 《阿马尔菲法典》是最古老的中世纪海洋关系法,规定了海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并保留了自罗马时代以来地中海地区的海洋传统和习。
在汉萨同盟制定自己的海事法之前,它主要使用法国比斯开湾的一个岛屿奥内隆法典'aulnéron)。《奥尔纳龙法典》是记录 12 世纪法国和英国海事法学的先例集,《奥尔纳龙法典》是北海波罗的海地区海事法的基础。 《奥尔良法典》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人际关系法,第二部分是财产关系法,第三部分是权利和义务法。
为了保护德国和俄罗斯利沃尼亚之间的**,汉萨同盟在波罗的海哥特兰岛的维斯比制定了新的海事法。 维斯比是瑞典哥特兰岛的首府,在13世纪是北欧重要的中转站和中心,低地国家和吕贝克的法律在这里交换,产生了《维斯比海事法典》。 《维斯比法典》由66条组成,其中第1条至第14条来自《吕贝克海商法》,第15条至第39条来自佛兰德海商法,第40条至第66条来自荷兰海商法。 《维斯比规则》涵盖了船长、船员和船东的权利和义务、救助、船舶管理和损害赔偿,取代了《奥尼隆规则》,规范了北欧的海事**。
13世纪初,海商法在吕贝克占主导地位,2024年《吕贝克海商法典》移交给梅梅尔条顿骑士团,成为著名的《吕贝克海商法典》,共有240条;1299 年,吕贝克议会主席在《汉堡船舶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单独的海事法典,共有 42 条。 《吕贝克海商法》被波罗的海沿岸的43个城市采用,成为波罗的海航行的一般法律。
《吕贝克海事法》对航海和运输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汉萨同盟的商业利益:"所有关于海上交通和人员纪律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货船的安全航行;船员的严格纪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汉萨同盟的法律非常严格,严格到点"亡灵社会"在同盟内部,同盟中任何人不得与同盟以外的任何人通婚,外国人不得在汉萨同盟城镇定居,非同盟成员的商人不得在同盟领土上定居**,同盟必须充当中间人,汉萨同盟的利益受海商法保护。 该联盟利用海洋法确保了汉萨同盟在波罗的海的垄断地位,从而保持了其商业优势。
1597 年,汉萨同盟通过了《汉萨商法典》,该法典由 60 条条款组成,规定了船长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 1378-1470 年汉萨同盟议会的记录和新的海事规则进行了充实。 一般而言,《守则》内容如下:第1条至第6条规定了船长在船舶的建造、保养、保养和压载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该法第1条规定:"除非船东确信船东与承包商之间已就船舶类型和建造有关的所有事项达成一致,否则船东不得建造任何船舶;这些承包商和船东必须是汉萨同盟城市之一的居民,而不是其他城市的居民"。
第7条至第13条规定了船东在货物航行、补货和卸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14条至第19条涉及船东、船长和船员的雇用;根据第15条,"所有船东应由受雇于他们的最后一名商人解雇,除非他们证明自己是诚实的、有能力的并得到他们的同意;如果他们这样做,应支付 25 克朗的罚款"。
第20条至第49条规定了船员的权利和义务,强调船员不得擅自离船,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第50条至第56条载有关于与船东有关的货物运输的规定,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第52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开往法国或西班牙的船舶上的海员在海上时不得得到船长的扶持,而应依赖船长;他们只能靠自己的食物生活;但在海上时,应由船长扶持;如果船长预付款或借钱给他们,可以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以支付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