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1:土地类型是如何划分的?认可的标准是什么?
a:土地类型是指土地利用的类型,主要根据土地的主要利用方式、管理特点、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和分类。 土地类型的划分遵循不重复、不遗漏的原则,当土地具有多种用途时,按其主要功能进行分类。
第三次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分类(以下简称“三级调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分类》(GB T 21010-2017)、《第三次国土调查分类》及相关规定,全面掌握了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了耕地等13个一级类别和56个二级类别的利用状况。 果园用地、林地和草地,并形成了统一的底图和底板,是土地空间规划、利用控制、耕地保护等工作的基础依据。
土地调查坚持根据当地现状,即社会通俗的说法来识别土地类型“所见即所得”。,反映了调查时土地利用的现状。 例如,在调查中,根据实地情况,将某块正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认定为耕地;如果未来规划为工业用地,并按照规划用途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批准,但在调查期间没有建设且仍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则仍将根据实地现状认定为耕地:已建成工业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后, 它将被确认为工业用地。
q:问题2:如何调查和识别耕地类型?
a:在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是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确定的,具体是指利用表层耕作种植农作物,每年种植一季以上(包括以一年多季的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耕地(包括轮作休整、 休耕地),包括直接利用表耕层种植温室、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
在调查过程中,对新耕地的认定更加严格和要求要“挖苗”。“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只开垦、推土、犁垄、不种'甚至造假的问题,确保新耕地名副其实。对于原被划为非耕地的土地,目前仍是荒草、推土机、农作物未“出土苗”等,不能认定为新耕地。 但考虑到各地农作物的实际播种季节和物候期,允许地方政府在每年2月的年度土地变化调查中提交“一手”数据提前承诺根据耕地调查,5月底前,国家层面将完成“出土长苗”补充证据核实,确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耕地。 考虑到年度土地变化调查的时间点是每年的12月31日,而耕地的证据在次年5月底之前无法举证,因此将其纳入下一年度的土地变化调查。
q:问题3:如何识别复合用途农用地的土地类型?
a:在全国土地调查中,复合用途农用地的土地类型应根据其主要用途确定。 例如,在耕地上种植树木、园艺和其他作物尚未达到林地(即乔木冠层密度)01、灌木覆盖率占土地面积的40%)或果园用地(即园艺作物等覆盖率大于50%或亩植株数大于合理树数70%)的鉴定标准,仍按耕地计算;符合林地、果园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林地、林地。
q:问题4:如果韭菜、生姜等蔬菜或甘蔗等糖类作物种植在永久性基本农田中,耕地类型会发生变化吗?
a:永久基本耕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应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但种植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的土地类型仍为耕地。
q:问题5:所有用于种植药材的土地都可以作为耕地进行调查吗?
a:在调查过程中,按照耕地认定标准,直接利用地表耕层种植药材,每年种植一季以上,如按照“一年种植一季”的栽培方法种植半夏、蒲公英、沙黄瓜、白术等多年生药材的土地,按耕地确定;对于直接采用表层耕作层种植药材但种植周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土地,如种植西洋参、三七等,按园地认定。
q:问题6:如何对城市用地、有组织城镇用地、村用地进行调查认定?
a:在“三调整”中,城镇用地、有组织城镇用地、村用地是集中连片,均划为建设用地。 其中:城市用地是指城市居民聚落,是指城区**和县级市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用于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事业单位、学校等用地的土地,包括与其同属且不毗连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 以及城市住区范围内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包括城中村);建制镇使用的土地是指建制镇的住宅区,是指建制镇管辖范围内用于商业服务、住宅、工业、学校等的土地,包括其所属的、与其不毗连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 以及建制城镇住宅区内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包括城中村)村用地是指农村聚落,是指农村所属的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学校用地等,包括乡镇所在地**等农居地范围内的其他类型土地。
为了掌握城镇和村庄内的具体土地利用状况“三调”对城镇、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了详细调研明确了城镇、农村各类土地使用现状,如商业服务用地、工矿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城镇和乡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务站用地、闲置用地等。 同时,通过详细调查,还发现城镇、乡村存在一些未建地,现状为耕地、林地等,纳入相应的城市用地、有组织镇用地或村用地统计。
q:问题7:“已批准但未使用”的土地类型如何确定?
a:对于“已核准但未利用”的土地,应根据调查时现场情况确定土地类型,但在管理工作中应根据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划定“三区三线”时,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2024年底前依法批准、即将依法实施占用补偿平衡建设的“核定但未利用”土地,不得纳入耕地保护任务,不予分类永久性基本农田。
q:问题8: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如何确定用地类型?
a:《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根据“三调”结果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类别认定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禁函〔2022〕411号)明确,建设项目审批土地类型以最近一次年度土地变化调查为依据关于“三个调整”。在保证地型真实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地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考虑到土地利用项目勘测划定、集团文件报送审批等需要一定时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用地审批材料及审核报告文本格式的信函》(自然资源办函〔2022〕819号)要求, 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最近一次年度土地变化调查是指采用实际土地调查划定时的最新年度土地变化调查结果,以及国家核定通过后发布的数据库版本。调查结果与土地调查数据库不一致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原因和情况。
q:问题九:如果已核准的预售土地已经使用并实际建设,应按什么地型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a:对已批准土地使用的国家重大项目,控制工期的单项项目和因工期紧张或季节影响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均可申请提前用地。 预售土地已核准并已实际建设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按照建设前的土地类型报批。
q:问题10: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时,对部分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目前土地类别仍为耕地、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地块,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落实耕地占用补偿平衡表?
a:对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无需重复申请审批,也无需重新落实耕地占用补偿平衡。建设用地审批涉及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可在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q:问题11:村内原审批的宅基地,因种种原因未建,仍在种植农作物,是否会影响房屋后续使用?
a: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根据“三调”结果确定建设用地审批用地用地类别的通知》(自然资源禁函〔2022〕411号),具有合法权利的宅基地(含原村内核准的宅基地)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后续建设, 建设用地无需办理审批手续q:问题12:临时土地审批涉及的土地类型如何确定?
a: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可收回性的特点,使用后应按规定通过复垦方式恢复到原地类型或达到可用状态。 临时用地在全国变地调查中按照实际使用范围作为建设用地进行测量,审批范围和审批编号以单独图层的形式存储在土地调查数据库中。
在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土地类别以最近一次年度土地变化调查结果的当前土地类别为准,无需追溯土地类别
q:问题13: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是否有必要实现占用与补偿的平衡?临时用地到期后,将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恢复?
a:临时用地要严格限定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国产规〔2021〕2号)的明确范围内。 对使用后难以开垦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耕地占用。 经依法核准的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在其使用有效期内无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平衡,临时用地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临时用地期满后,已落实耕地占用补偿余额,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无需复垦,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及时完成复垦或复垦不到位的, 属于非法用地,违法土地占用的土地类型应当按照临时占用土地前原有的土地类别确定,同时,在违法行为处置到位前,应当提前冻结储备地补充耕地指标。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国产规〔2021〕2号)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批准的《土地复垦计划》(或土地复垦计划报告表)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以及临时用地合同中规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土地复垦方案》可参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 T1031-2011)第1部分《通则》和第6部分《建设项目编制》将耕地作为耕地复垦,确保耕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低;耕地以外的农业用地应当恢复为农业用地未利用土地的,鼓励按条件复垦耕地。 q:问题14:光伏电站项目各功能区标识与管理的土地类型是什么?
a:《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禁发〔2023〕12号)实施前, 对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规范光伏发电行业用地管理的意见》(国鲁字规〔2017〕8号)批准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已开工和尚未开工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批准意见进行分类区分管理。对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运营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基等土地,按建设用地进行认定管理;田间路地可根据农村路地进行认定和管理;敷设在农田上的光伏阵列和直埋电缆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可根据地表用地类型进行识别和管理。
自然资源半发〔2023〕12号文施行后,根据文件精神和《光伏电站工程项目土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新建和扩建的光伏用地项目不得占用内蒙古东北部永久性基本耕地、基本草地、一级保护林地和重点国有林区。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阵列(含光伏板、集电线路等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土地)在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情况下,按地表类型进行标识和管理对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地内外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管理;符合光伏用地标准的道路,位于光伏阵列内部和周围,直接支撑光伏阵列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进行识别和管理。
q:问题15:在编制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计划时,确定整治区域内所有类别的标准是什么?
a:编制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时,应以“三调”结果为依据,结合年度最新土地变化调查结果数据,确定整治区域内区域类型。
q:问题16:综合土地整治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期间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耕地面积如何确定?
a: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把握底线规范全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源开发〔2023〕15号)要求,在土地综合整治验收阶段和整体验收阶段,对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耕地面积进行计量。整个区域,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确保质量不降低。新增耕地面积和永久基本耕地面积,不得单纯以“地图操作”或系数来衡量。
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核查认定新增耕地的通知》(自然资源开发〔2022〕36号),对合并减排的新增耕地块, 合并前后测算的田地净减量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对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未进行实质性工程整改的,不得以精度变化为由改变土地类型q:问题17:如何确定非法使用土地占用的土地类型?
a:答:确定违法土地占用的土地类型、非法使用土地的边界范围或勘测划定界的坐标数据,应当结合违法土地使用时最近或者上一年度的土地利用状况图或者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家永久基础农田数据库, 并应根据当前土地类型作出判决。发生土地违法使用时,已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判断。
必要时,承办土地违法案件的机构可以请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管理机构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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