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董事;经济防御中心主任;在传销案件中担任首席辩护律师。
吴丹: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通过起诉追债被指控虚假诉讼后,如何争取清白?
关键词: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伪造夸大事实、无罪。
随着公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面对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担保追索等经济纠纷,当事人越来越敢于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是证据案件。 在举证标准方面,刑事诉讼程序最为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相当于100%无怀疑),而民事诉讼一般采用较高的概率标准(相当于80%至90%毫无疑问)。 正是这10%和20%的空间,加上民事文书的复杂性,导致民事诉讼参与人为了获得有利的裁判结果而伪造、篡改证据的动机。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诚信必须以法治来保障。 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最少受到惩罚,最坏的情况是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事实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以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惩治,有关部门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可谓是重磅打击,全力维护司法权威
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处罚意见》)。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哪些主体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虚假诉讼罪的规制范围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犯罪主体是“提起民事诉讼”的个人或单位,客观行为是“捏造事实”,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犯罪主体之一。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除一审原告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执行异议诉讼、反诉、再审等其他七类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也属于本罪的主体,本文不再赘述。
在司法实践中,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加害人大多是民事第一审判的原告,即原告。 为维护合法权益而立案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从一个例子开始。
在(2020)黑1222星初84号案中,被害人C以营业款项为由向被告Y借款6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200元,折算成丙的工资作为抵押。 其后,投诉人先后向被告Y偿还现金4万元及2万元,被告Y以欠本3600元利息为由,未将借条退还给投诉人。 4年后,被告Y诉C要求偿还本金6万元和利息31200元,原告出庭作证已偿还本息,被告Y申请撤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Y×伪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罪,数额巨大,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Y作为合法债权人,通过诉讼争取权益本应无可争议,但为何被指控构成犯罪?
“以捏造事实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是什么?
为准确认识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发布的《解释》对“以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罪”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1、恶意串通夫妻,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恶意串通他人,捏造债权债务的;
3.恶意串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捏造单位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中宣告捏造债权;
(六)恶意串通被执行人,捏造债权或者优先权、担保权益扣押被冻结财产的;
7.单方面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
8.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9.根据捏造事实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判文书,或者根据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的执行。
由此可见,在离婚财产分割、民间借贷、知识产权、继承、单位债务、破产、执行等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层出不穷,每个民事主体都不应掉以轻心。
上述具体情况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行为,“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捏造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2、“以捏造事实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包括捏造事实的消极行为,即“隐瞒真相”。 不难理解,诈骗罪中的诈骗是指“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
3、虚假诉讼罪的表现形式包括“单方欺诈罪”和“双方串通罪”,前者通常是指第一审原告以捏造事实单独起诉,以侵害对方利益为主的情形;后者是指原告被告恶意串通,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如丈夫与朋友串通伪造借款合同,意图将本应分割的财产份额转移给妻子。
由此可见,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主要前提是没有起诉权,这导致了各种“无中生有”的诉讼诈骗行为。
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基于真实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取得起诉权,即使夸大、隐瞒诉讼标的的具体数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事实,也不应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的“部分篡改”类型,其成立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客观存在。
如何应对“部分篡改”虚假诉讼行为?
回到前案,被告Y被控实施“部分篡改”虚假诉讼行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Y诉状要求C偿还本金6万元和利息31200元,但隐瞒了C只偿还本金3600元而未偿还的事实, 公诉人认为,Y的行为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清偿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视为“以捏造事实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害人C已偿还本金,但未偿还利息,故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被告Y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偿还本息共计91200元,但存在夸大和篡改金额,但双方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不属于《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瞒债务事实已全部清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被告Y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符合捏造事实诉讼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Y无罪。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包括:
2019)《贵1031星初》第190号。
2024年11月,甲向被告L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为1年,利息为450,000元。 被告L扣除45万元后,就是10元向甲支付5万元,甲出具15万元的借据。 2015 年 10 月,A 又发放了 20 笔贷款向被告L发出借条4万元,约定于2024年11月偿还。 2024年2月,被告L依据第一张借条提起诉讼,法院判令A偿还L 1050,000 美元和逾期利息。 2024年3月,L依据第二条借据起诉,法院判令A偿还L20的本金40,000 美元和逾期利息。 后来,检察院指控L以捏造事实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虚假诉讼的焦点是“诉讼”的虚假性,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讼权利,即行为人通过捏造原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L与A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L有权依法起诉。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个人的金额是20第二张4万元的借据本应是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签订的,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L胁迫A签署借据,因此A的金额为204万元借条上的签字是自愿的,该借条并非被告L伪造,即L的行为不符合“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最终判定L无罪。
2019)黑1221星初32号。
被害人L向被告W借款5万元,约定3个息点,L出具借条,以工资卡作抵押。 随后,L先后以现金偿还10000元和19900元现金,被告W在此期间从L的工资卡中共提取现金39500元。 其后,双方就是否需要偿还利息发生分歧,被告W提起民事诉讼,隐瞒L在诉讼期间已偿还现金39900元的事实。 经审理,法院判决L应偿还拖欠的459675元,并发出执行通知书。 据此,公诉人指控被告W以捏造事实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W、L因民间借贷而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偿还借款金额而产生民事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方面均无虚假。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W虽然隐瞒了L偿还贷款39900元的事实,但L承认确实有一笔600元的贷款未偿还,因此W没有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不符合捏造事实的情形, 并最终裁定W无罪。
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夸大或篡改诉讼标的数额,原因复杂,有的是为了诉讼策略的考虑,有的是为了引起法院的注意,加快立案进程, 有的则是由于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认识不当。这种行为虽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只要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一般可以通过承担民事诉讼败诉或者司法处罚的后果来规范这种行为。 不能贸然扩大刑事打击力度,动辄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合法起诉权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案卷材料,提出详细证据,证明借款、抵押、担保等真实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在论据扎实、扎实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辩护策略。 并尽最大努力达到清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