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积分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有“作恶、欺压人民群众”的特征,其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比较恶劣”,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明目张胆,在胁迫和镇压手段上要更加严肃。 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只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相对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的,在行为的明目张胆、强制压制犯罪手段的程度等方面,都与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同,可以作为犯罪集团处理。 但不应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两名被告人吴强、季绍廷与曹冰合谋谋取不义之财。 他们决定通过劝说受害人在晚宴上喝酒,诱使受害人酒后驾车,然后造成事故,威胁对方以酒驾为由报警,以勒索钱财。 曹静怡和李莹得知此事后,也毫不犹豫地加入了他们的行列。 在吴强、季绍廷的组织下,他们组成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开始实施敲诈勒索。 吴强为了壮大团伙,引诱邵天齐和未成年纪某某、徐某某加入。 2024年2月底至3月初,季、徐与吴强住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租来的房子里。 吴强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日常开支,很快组建了以吴强为首的犯罪集团。 其中,吴强为带头分子,以季绍廷、季某某、徐某某为骨干成员,曹静仪、李颖、邵天奇等人为主要成员。 此外,姬凯文、曹立强、江东东、曹冰、未成年人应、邱也加入了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五次以威胁和恐吓为手段敲诈勒索。 后来,吴强发现,赌场里流动性很大,参与赌博的人平时都不敢报警。 于是,他再次召集季凯文、曹立强、江东东、季某某、徐某某、应某某等人,使用气手枪、控刀、电棍等工具进行暴力抢劫。 2024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敲诈勒索罪起诉吴强等人。 庭审中,检察院还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吴强,认定该犯罪集团是以吴强为首的具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
裁决理由
法院判决,吴强等人与被单独处理的季某某一起组成犯罪团伙,多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某地区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该团伙行为不端,应被视为犯罪集团。
吴强是犯罪集团的头目,策划和领导了众多犯罪活动。 姬绍廷、季某某、徐某某等人是参与策划敲诈勒索或抢劫的主要成员。 曹静怡、李莹积极参与敲诈勒索,而邵天琪则介绍未成年纪、徐某加入团伙,并亲自参与犯罪。 姬、曹、江、曹冰、未成年的应X明知团伙作案,但仍积极参与。 人民法院维持了公诉人关于该案属于犯罪集团的诉讼请求。 吴强等人的犯罪活动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缺乏“形成非法影响、谋强势地位”的意图。 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他们成立“劝被害人喝酒”的局,导致被害人酒后驾车,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并威胁警方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这种方法与典型的恶性犯罪集团有很大不同。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组织成员三人以上,头目明确,重要成员固定,经常聚集实施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本案被告人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犯罪,不具备“作恶、欺压人民”的特征,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应当参考相关指导意见,按照普通犯罪集团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 评审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17)苏0612行初8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强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罚款14000元。本案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均不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