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已从仓库发货但尚未开票的产品的会计步骤: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24年修订)》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后确认收入。 公司已按合同发货,但尚未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
2.首先,根据合同和相关证据,确认和确认销售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使用以下会计分录:
借款:应收账款——如意公司113万元。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贷方:应交税款--税款转入13万元。
上述分录确认100万元为主营业务收入,暂将13万元的销项税额计入待转入的销项税额账户。
3.2024年4月,公司收到货款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您可以按照以下条目进行处理:
借款:银行存款113万元。
贷:应收账款——如意公司113万元。
同时,还需要将要转入的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账户
借款:应交税费-待转售税金13万元。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这样,公司的财务核算就准确反映了销售收入的确认,以及货款的收取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时间为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之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之日。 在您的情况下,无需确认销项税并缴纳增值税,因为尚未产生增值税义务。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公司应按照确认的会计所得申报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以上是基于您提供的情况和相关规定的一般会计程序。 在实践中,公司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和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 如果您有特定的税务咨询需求,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以获得具体建议。 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