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二修正案已经审议通过法律程序,定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刑法的修改与公司高层密切相关,公司高层必须好好学习,否则无论是国有企业的高管还是民营企业的高管,一旦触犯法律,后果将不堪设想。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在修订条件下,高管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的风险点: 刑法修正案第十二条
本问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条款。 《公司法》对此作出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工作的公司类似的业务。 而这种禁止性规定已经上升到刑法的层面,即刑法第十二修正案的规定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工作的公司、企业同类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十二修正案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角度,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竞业限制业务的法律后果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其中,就国有企业而言,只要获取非法利益,且金额巨大,都可以构成刑事责任。 没有考虑是否造成了与国有企业有关的损失。 从民营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给公司或企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构成刑事责任,个人是否实际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比较普遍,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也比较严重。 《刑法》第12条修正案的规定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单位营利性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三)从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买、接受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规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约束力,对企业普通员工来说,上述行为也构成犯罪。 当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践中也更容易出现上述刑事法律风险。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只要上述行为对国家利益构成重大损失,就可以构成犯罪。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只要上述行为构成企业利益的重大损失,就构成犯罪。
虽然在以前的法律规定中也提到了损害公司利益的渎职行为,但并不具有系统性。 这在刑法中更不常见。 《刑法》修正案直接将其列为刑事违法行为的重点惩治对象,对防范公司治理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的有关规定如下:
对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徇私舞弊,低价、低价将国有资产转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的直接责任主管人员以低价或者低价将公司或者企业资产转换为股份,造成公司或者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对于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构成犯罪。 这里直接负责的负责人一般是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一定直接管理职务的负责人。
总的来说,《刑法》第十二修正案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普通员工的刑事违法责任。 事实上,从修正案的表述可以看出,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法人组织类型,也适用于其他非公司类型的企业。 从公司组织结构类型来看,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公司治理、打击侵犯公司利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