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潍坊某区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因新的目击证人出现,再次引起轰动,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再次被逮捕起诉。 李万兴律师、窦荣刚律师接受委托,针对新证人的证言和全案证据,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辩护活动,通过严谨的论证、有力的质问和适当的证据,成功敲掉了公诉机关据以起诉的这一关键证据。 公诉机关再次撤回起诉后,公安机关再次撤回案件,释放当事人。1. 新目击证人的出庭已被撤回**并重新起诉
被告人盛某贵是潍坊市某区国有工厂的下岗职工。 2024年9月15日晚,盛某贵与妻子、弟弟王慕亭,与本案受害人王某国因琐事发生醉酒冲突,王某国突然倒地,经妻子和同事搀扶回家后,因头部受伤治疗无效,于2024年9月20日上午11时死亡。 2024年2月28日,公诉人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盛某贵、王慕亭。 盛某贵的亲属委托山东求世和信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李万兴律师出庭为盛某贵辩护。 庭审后,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盛某贵、王慕霆曾击打被害人王某国的头骨,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对被害人有足以致其倒地的打击,公诉人申请退回补充侦查, 2024年8月13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释放两名被告人。
2024年10月下旬,公安机关取到了一名名叫“张某郎”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自称是案发当晚在现场的目击证人,目击盛某贵拿着砖头将受害人张某国打倒在地。 据此,2024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再次逮捕了盛某贵。
2024年2月5日,公诉人还以故意伤害罪重新起诉被告人盛某贵,指控:2024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盛某贵在潍坊某公司门口与被害人王某国因小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盛某贵用砖头击打王某国头部, 导致王某国颅骨骨折,死于脑部血肿。
*原盛某贵的亲属委托李万兴主任和我担任盛某贵的辩护人,紧急从事辩护工作。
二、原案的事实、证据和新证言
对案件过程的描述与公诉人在上次起诉书中提出的有关证据相对一致,并且**
事发当晚21时许,被告人盛某贵与妻兄王慕亭一起喝酒后,步行走到某公司大门附近,被酒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国拦住。 王某国和盛某贵从小就相识,强行以酒的力气向盛某贵要烟钱,对他进行搜查。 盛某贵不肯服从,被王某国推倒在地。 之后,盛某贵、王慕亭、王某国在门口和通讯室撕扯,互相推搡对方的胸膛,但在场的人群中,无论是两名被告人的供述,还是现场证人的证词,都没有证实曾看到盛某贵击打被害人的头部。
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某公司门卫余某生的证言,都证实,三人在通讯室被撕开走出通讯室后,盛某贵走到院子东南角拿了半头砖头,想教训王某国, 但在俞某生的劝说下,砖头被盛某贵扔到了大门西侧的小门口,然后被俞某生捡起来放回了院子的东南角。
说完,王慕霆和盛某贵一起走出大门准备离开,王某国跟在两人身后。 余某生证实,当时盛某贵和王慕霆分别站在西北大门外,王某国在他们东边,距离很近,当时还在争吵,就在他们转身走进院子五六米的时候, 他们突然听到扑通一声,转过身来看到王某国仰面躺在地上,此时盛某贵和王慕亭几乎还站在原来的地方。
相关证据也证实,王某国倒地后,盛某贵去找王某国给王某国的妻子韩打电话,当晚还和几位后来过来和王某国喝酒的同事一起扶王某国回家。 然而,王某的妻子韩某第二天就回到父母家帮忙掰玉米一天,直到2024年9月17日上午才回家。
公安机关新取得的张慕郎证言笔录说:
2024年秋天的一个下午,为了施锅碗瓢盆,他骑着自行车到某区东边,然后到牛家埠村北边的土布子附近取土,带着一袋土沿着西边的威严公路往开发区回去, 不远处,自行车被刺破了,已经是傍晚了,他在路边的一家餐馆吃了一顿饭,他推着自行车沿着维岩路继续往西走,想找个自行车修理工,没找到,很恼火,然后上了车,骑了一里路, 又舍不得再累,趴下推着,向北走到杨家埠路口,没有找到修车的地方,到了路口西边的一大块路上,走到一个路口的东边,见眼前有打架,他拽着车子的后轮穿过了十字路口, 并在厂门前停下来看了看。那时已经黑了很久了。 只见周围有二三十个人,有三个人在打架,两个人在打一个。 其中,被打的就是那个五大三粗的大个子,另外两个有高点和低点(盛某贵比王慕霆高),他们撕扯着进了通讯室出来了,到了大门外,中低两个点就站在大高的东侧, 并且和大个子面对面站着,拖着大个子,中高两个点站在大个子身后,距离大约两米,砸在大个子的后脑勺上砸了一块半头砖头,大个子倒在地上一动不动。然后,制高点将一半的砖块扔在了工厂大门的东侧。
此外,记录还提到,他认识受害人王某国的妻子韩某很久了,一个多月前,他去潍坊市人民医院看病,碰巧遇见了韩某,韩某告诉他丈夫被殴打致死的事情,他听了时间, 地点,与情况相符,判断当晚看到的就是这件事,于是他来到公安机关作证。
三、审前判决及对新证据的回应
在202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案件中,新证人张茂郎的证言导致公诉人对被告人盛某贵重新提起公诉,这本身就表明,这一新证据可能对案件的终审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原控罪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曾对受害人造成足以导致其倒地头部受伤的打击,但毕竟受害人在与被告人撕扯打斗后,后脑勺倒地不一会儿, 而当时三人正在争吵,他们站得很近,当晚与被害人一起喝酒的同事大多证实,被害人当晚没有过量饮酒,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和尸检报告也没有显示他有酗酒症状或有重大疾病, 而他的入院诊断显示,他头部有颞骨、枕骨骨折、脑挫伤、颅内血肿,除非被钝器击中,否则颅骨骨折突然塌陷和头部受伤没有合理的解释。如果不能完全推翻这一新证据,被告人盛某贵将面临被判重刑的危险。
为进一步核实张某证言的真实性,辩护人对张某郎证言提供的路线进行实地踩踏测量,从他从牛家埠取土的地方到目击打架前的某连门口,发现实际距离只有五公里左右。 这显然与张某郎的证词中提到的步行时间不符,而且我们也从居住在该地区的盛家亲戚那里了解到,当地随处可见用于浇锅和盆栽的黄砂土同时,笔录中的一些关键细节明显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还有其他关键细节需要与他进一步核实。 为此,我们向法院申请传唤张某出庭讯问,并征得法院许可。
此外,基于被告人亲属举报张某于2024年底多次到盛某家索要钱财的事实,辩护人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拟出庭出示。
4、庭审中对证人的讯问、盘问
我在审判前准备的问题大纲和辩护。
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公诉人、辩护人对证人张慕朗的盘问,张慕朗除笔录中已经陈述的事实外,进一步向法庭澄清或承认了以下事实:
1.当高瘦男子拿半块砖头打高个子时,矮个子站在北边的大门外,高瘦的站在南边,被打败的高个子站在他们两人中间
2.高瘦男子将高个子撞倒后,将半块砖头扔进了大门东侧的路边
3.从牛家埠拿土回来的路上,自行车刺破了轮胎,于是他扔掉了一袋黄沙
4 去公安机关作证后,想向盛某贵家勒索一些钱财,有一次去了盛某贵和他娘家,见盛某贵的亲戚不愿意给钱,就没有再联系他。
辩护人还向庭前出示并宣读了庭前取得的盛的妻子、姐姐和邻居的证言,进一步证实了证人张喜让通过作证向盛某亲属勒索钱财的事实。
据此,辩护人出具了质证意见,认为证言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存在许多不合理、无法解释的疑惑,明知案件事实存在个人感知以外的渠道,证人品行低劣,作证动机不纯, 不能排除他假装证人为钱作虚假证词的可能性,并建议法院不应接受证人的证词。
5.围绕全案证据和新证据进行法庭辩论
在随后的法庭辩论中,针对证人证言的可采性和本案所有证据的综合性,辩护人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并指出:
首先,张使目击证人的身份受到怀疑:
首先,根据张某的证言,他目睹此案发生时,推着自行车,扛着被刺破的轮胎后轮,在距离撞车现场几米远的路边观看。 然而,当晚出现在案发现场的人,没有一个证实他们看到过这样的人出现在现场。 仅凭张某郎的自称,并不能证明他是目击证人。
其次,本案证据证实,在张某向公安机关作证之前,他和被害人妻子韩某在医院见面,韩某告诉他丈夫王某国是如何被殴打致死的,韩某是本案的证人,也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参加了最后的庭审, 并且对本案的事实非常熟悉。因此,不能排除张慕郎只是整理了自己从韩某那里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证言。
其次,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
在盛某贵是否用砖头砸王某国头部的案件核心,目睹这一过程的证人王慕亭和余某生都证实,盛某贵当时拿了一块半砖头,但没有用砖头砸王某国就扔了下来,盛某贵的供述也与两人的证词相符, 形成佐证,足以证明盛某贵没有用砖头打王某国。因此,证人张某郎关于盛某贵用砖头击打王某国头部致其倒地的证言,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根本矛盾。
此外,张某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还有:
关于被害人倒地前的位置,其证言明显与证人余某生、王慕亭的证言和盛某贵的供述相矛盾,三人均证实,当时盛某贵、王慕亭位于大门西侧,盛某贵在南边, 王慕霆在北边,被害人在他们东边,而张慕郎说三人在一条直线上,被害人在两人中间。
关于盛某贵某地扔砖头一事,证人余某生、王慕亭、被告人盛某贵均作证称,盛某贵的砖头是扔在某公司大门西侧的小门上,证人张某贵在证言笔录中说,盛某贵把砖头扔在大门东侧, 并在法庭上改言自语,说自己扔在大门东侧的路边,不仅矛盾,而且前后都变了。
第三,张某证言内容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真实性存疑
首先是此行的目的值得怀疑。 据张某证述,他在开发区牛家埠取黄沙土回来的路上遭遇打架。 不过据了解,他拿的黄沙土在当地并不少见,而且开发区和杨家埠大桥附近都非常靠近该地区,所以没有必要去牛家埠取土。
二是行程时间长短有问题。 据张某证述,在从牛家埠回开发区的路上,自行车刺破了轮胎,而且是傍晚(根据当时的季节大约下午5:30-6:00),于是他扔掉了一袋土,在路边的一家餐馆吃饭,边走边推着自行车去找修车工(为了骑上自行车,中间骑了大约一英里的路),直到他在一家公司门口遇到打架。修自行车的人一般在天黑前关门,天一黑就不能修好,这是生活中的常识。 已经是傍晚了,自行车刺破了轮胎,没有先去找修理工,而是先找了一家餐馆吃饭,这违背了常识。
辩护人当场测量了牛家亭到案发现场的距离,实际距离不到五公里。 一个人正常的步行速度大约是每小时五公里,走在这条路上只需要一个小时。 它在路边的餐馆吃饭,最多用一个小时,加起来两个小时,虽然他的自行车后轮会比平时走路稍微慢一些,但鉴于它焦急的心态当时天已经黑了,而且从牛家埠回来的路上绑着自行车轮胎, 没有在路上骑轮胎,骑车前没有轮胎,加上轮胎后他也上了车,骑了一英里的路,所以这五公里的路至少是骑了一公里左右,这些因素加起来足以弥补小车走路速度的损失, 所以在这条路上走两个小时左右是正常的。但证据显示,盛某贵、王慕亭、王某国的打斗发生在晚上9时30分以后,即使张某郎在下午6时分从牛家岭回来,路过案发现场的时间也不迟于晚上8时30分,根本没有打架。
第四,张茂朗出庭作证,面对辩护人的询问和法庭的询问,他对案件的有关事实含糊其辞,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他原来的证言相矛盾,证言内容变化和重复较多,不予采信。 而且,盛某贵的亲戚和邻居证实,张某郎也在法庭上承认,张某郎近几个月来多次到盛某贵及其父母家中向盛某贵家人勒索钱财,可见张某郎作为证人行为不端,作证动机可疑,不应接受他的证词。
第五,张某郎的证言是孤立的证言,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盛某贵用砖头击打被害人王某国的头部。
第六,本案对被害人王某国的死因存在其他重大合理疑点,不能排除:
首先,受害人王某国当晚在打斗现场倒地后,被人扶回家后,据其妻子韩某称,其妻子证实,妻子于次日(9月16日)早上6时30分将女儿带回娘家掰玉米,直到9月17日早上7时30分才回来。 受害人王某国独自在家25小时,下落不明,这段时间不明。
其次,证人余某生和刘某光的证言均证实,被害人王某国在打斗现场倒地时面部无伤,韩某未证实王某国被扶回家后面部受伤,但公诉人出示的尸检**显示,王某国脸上有明显疤痕,眼睑有瘀伤肿胀。
第三,被告人盛某贵和被害人王某国仅限于拳打脚踢,没有使用利器。 王某国回家后,妻子脱下裤子擦拭身体时没有发现异常,但尸检报告显示,王某臀部有一道形状奇特的创伤,公诉人并未查明这种创伤是如何形成的、何时形成的。
因此,不能排除王某国回家当晚,以及他独自一人在家的25小时内,再次摔倒或因其他人为或意外原因受伤。
基于上述四项理由,我们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盛某贵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被告人无罪。
公诉人坚称,张某郎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在打斗中突然倒地的原因是盛某贵受伤,而证人余某胜只看到了盛某贵放下砖头的过程,而张某郎的证言证明,盛某贵再次捡起砖头,打伤了被害人, 因此,检方指控盛某贵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可信、充分。
6、终审:检察院撤诉,公安再次撤诉,宣告当事人无罪
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庭审结束不久,公诉人申请撤销起诉,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 但直到202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仍未取得其他证据,继续拘留盛某贵。 辩护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解除强制措施撤回申请书》,指出公安机关对盛某贵的羁押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释放,撤销案件。 随后,公安机关决定撤诉,宣告盛某贵无罪释放。
律师简介:
窦荣刚,山东求世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合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商事犯罪辩护部主任,知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公司合规律师。 2024年以来,他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成功案例无罪辩护案例25起,免责辩护成功案例6起,扬州吴仪**案成功辩护案被最高法院发布为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性案例,陈瑞华教授的《刑事辩护艺术》专门章节介绍了两个案例。 理论和实践成果曾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优秀奖、人民**全国律师最佳辩护演讲评选、第十三届山东省律师商业理论研讨会一等奖、2024年山东省法学会重点项目一等奖,或发表在《法制》等国内权威期刊上, 《律师与法律制度》、《上海法制报》等国内权威期刊。自2024年以来,他一直致力于企业合规律师业务的研发和推广,并取得了多项理论和实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