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而未决的朱玲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最终,“由于缺乏证据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发现”的说法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争议的核心是公众对“缺乏证据”一词的理解和接受。 很多人认为,犯罪证据是要找的,找不到证据不破案是经办人的责任,不能说因为证据不足而破案。
了解刑事调查的复杂性和难度非常重要。 刑事侦查不是找几个证人或找一些物证的简单问题。 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出示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否则即使找到了所谓的证据,也可能因程序问题而无法在法庭上提供。
对“缺乏证据”的理解需要从两个层面来看待。 一方面,确实可能存在犯罪分子在作案后清理现场、销毁证据的情况,这使得取证极为困难。 另一方面,证据不足也可能是由于案件发生时间过长、记忆模糊、技术局限性等原因造成的。 这些客观因素可能导致证据的缺乏,从而影响案件的侦破。
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因为缺乏证据而停止调查。 正如公众所说,需要找到犯罪的证据。 **有义务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包括技术手段、询问相关人员、追踪线索等,寻找和收集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专业能力和责任感至关重要。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刑事调查不是“零和游戏”。 即使缺少一些证据,也不代表案件无法解决。 证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充和确证,例如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已删除的数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更多信息等。 还要认识到,刑事侦查不是一个简单的“找证”过程,而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过程。
对于朱玲案这样的复杂案件,“由于缺乏证据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解决”的说法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希望社会各界了解刑事侦查的复杂性和难度,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理解。 也希望看到刑侦技术和方法不断进步和创新,以更好地应对类似复杂案件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