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近日,在粤塘法院建设路法院的悉心指导下,东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次调解采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突出了“枫桥式人民法院”的调解优势,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妥善化解,也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基本案情
从2024年11月开始,邓开始向陈某购买商品,随后邓根据交易信用,通过微信多次向陈某转账3万余元。 后来,由于供应商没有按时供货,陈某无法将货物交付给邓,于是邓要求退还余款,引起双方纠纷。
东平街调解员。
粤塘法院建设路法院接到案件材料后,立即启动双向调解程序。 他们耐心地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建议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解决争议。 经双方同意后,粤塘法院将案件移送东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就调解协议内容提供专业指导。
经过多方努力,双方最终在东平街道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官经审查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
下一步,粤塘法院将深化诉源治理和多元争议解决工作的推进力度,通过加强对群众的引导和宣传,让更多人了解非诉解决方式的优势和特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积极探索新的争议解决模式, 以高效便捷的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
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予以执行的非诉讼程序。
高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或者公示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收取任何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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