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南路一辆非机动车斜穿高速公路,骑车老人与机动车相撞。 一年多后的12月8日,河西区法院在一审中以“致人交通事故罪”判处机动车驾驶人有期徒刑两年,并当场拘留。
这一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对法律的解释不严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基层司法的公信力。 老人骑着自行车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越过两条机动车道,在最左侧的超车道上与一辆正常机动车相撞,是造成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 办案交警支队未正视事故原因,但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安全驾驶属于违法行为,认定机动车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主要责任, 其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范安全、文明地驾驶”。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不违反规定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十以下。 由此可见,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置完全符合本法的规定。 因此,本案的责任认定是没有疑问的:如何确定机动车对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确定是这样的,那么在天津河西地区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否应对与非机动车甚至侵入机动车道的行人的碰撞负责
地方检察院以交警支队对机动车所有人负有主要责任为依据,以机动车所有人“违反交通法规,致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为由,以机动车所有人“犯交通事故罪”为由,指控机动车所有人“犯交通事故罪”。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信、充分,以交通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对机动车所有人判处两年徒刑”。 根据交通事故事故鉴定结果,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驾驶员未饮酒,车速为34km h,制动性能合格。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但非机动车所有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显然,当地检察院对交通事故的调查还有待商榷。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通过行使检察权,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该案的判决中,地区法院认为,“如果遵循辩护人提出的'道路优先规则',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任意与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碰撞”,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这样的假设出现在严肃的法律判决中是令人震惊的。 非机动车闯红灯、过马路造成的事故屡见不鲜,法治早已按照“根据客观事实划分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但本案合议庭认为,辩护人提供的关于中国其他省市发生的类似交通事故的材料,以及当地新闻报道**的材料,不予采信。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个不公正的判决给偏袒和违规行为留下了空间,就会让更多期待司法公正的基层民众失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3亿辆。 在全国范围内,非机动车非法进入机动车道造成的事故频发,违法成本低,治理难度大,已成为危害交通安全的顽疾。 在处理此类事故时,我们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 交通法规是全国性的,不能因为某些人而任意,正义和公平更是如此。 为维护司法公正,希望当地司法部门能够纠正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判决。 (倪宁、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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