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经济时代,科技、科技、文化、设计飞速发展。 这些熟练的智力工作者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形成自己的专利。 那么,什么是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哪些?
1.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一般只在有限期限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如发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和设计,可以被视为个人或组织拥有的知识产权。 主要类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特定主管部门根据特定法律,通过特定程序,为保护特定发明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可识别商标而授予的具有特定激励作用的特定权利。 该定义具有以下特点:九个具体(具体的国家主管部门、具体法律、特定人员、具体条件、具体发明和可识别标志、具体程序、具体保护、具体激励和具体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方面。 民法典 (2021.)1).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1)权利人。
1、建筑物知识产权权利人。
所有参与者(建筑师、其他专业设计师、工程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都是建筑作品的作者。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建筑作品,由建筑师设计,由建筑单位建筑物和房地产开发商投资,然后转让给业主。 毫无疑问,业主已经拥有了建筑作品的所有权。 但是,谁有权获得建筑工程的权利?对于其他专业设计师来说,如果设计在概念上与建筑物分离,而不是建筑物功能和建筑元素的组成部分,则可以享受其设计的作者保护。 例如,如果建筑师设计了一栋建筑物,并要求园丁在建筑物的顶部设计一个花园阁楼,如果花园阁楼是原创的,园艺师可以申请保护花园阁楼;但是,如果花园阁楼是建筑物功能和建筑元素的组成部分,则不能享有保护权。 对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说,他们只是用自己的施工技术,以建筑或施工的形式来体现建筑设计,没有独创性,不能享有建筑作品的权利。 对施工过程中技术难点的突破做出贡献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房地产开发商无权从事建筑工程。 虽然没有建筑师的投资,建筑师的创造性建筑设计就不可能以建筑物或结构的形式表达出来,但权利法保护的是智力成就,而不是投资。 世界各国对影视作品权利归属有不同的规定。 但有一个相似之处,那就是制片人有权发行和复制影视作品,因为制片人投资影视作品不是为了占有影视作品,而是为了通过影视作品的发行来获取利益。 然而,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房地产的目的是占据建筑设计(建筑物或结构)的代表,并通过管理建筑物或结构来获利。 建筑师是建筑作品的作者。 正是他的创造力赋予了建筑的独创性,并且可以受版权保护。 因此,美国《版权法》通常不将建筑视为出租作品,而是直接将建筑师或其公司确定为建筑作品的作者。 此外,美国建筑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建筑合同文本明确规定,建筑师是建筑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房地产开发商被授予使用该作品的非排他性许可。
在确定建筑作品作品权属的过程中,还涉及到作者是实体还是个人的问题。 根据中国建筑师的专业体系,建筑师的创作活动取决于设计单位。 在设计过程中,各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创作意愿各不相同。 中国外观设计单位的改革正在进行中,因此应分开处理。 有的设计单位只负责项目的承接和图纸的规范审核,很难说他们有组织、协调、创作的意愿;一些设计公司集体创作方案,这种创作模式甚至成为他们著名的创作风格(这种现象在中国某些地区很常见)。
2、建筑物立体商标的权利人。
商标是将制造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制造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 商标的所有者是商标的注册人或使用者。 建筑立体商标的所有者不是建筑物的设计者,而是将建筑物与某些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使建筑物能够标记某些商品或服务,反映其商誉的商业水晶或服务提供商。 贝聿铭是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克利夫兰摇滚名人堂的设计师,但他并不是名人堂立体标志的拥有者,而是博物馆的拥有者。
三维商标的所有者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某些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者与建筑物三维标记的所有者相同。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建筑物三维标记的所有者与建筑物的所有者是分开的。 建筑物通常是城市环境的一部分,建筑物的所有者不能阻止建筑物无形资产的使用。
3、建筑设计申请的权利人。
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法中一个独特的概念。 只有有权申请的人才有资格获得专利权。 因此,专利申请主体的确定是专利主体确定的前提和核心内容。
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是由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下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中国建筑师的职业体系,建筑师的创作活动是以设计单位为基础的,因此建筑设计应属于服务发明创作。 虽然绝大多数建筑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应为设计单位。 申请审查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为外观设计单位。
2)对建筑物的知识产权的利用。
1.加强宣传,了解权利的存在。
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虽然没有否定建筑物的知识产权,但最近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一方面,权利人不知道权利的存在。 例如,中国建筑业并不重视建筑师的签字权。 建筑师的名字通常不会在建筑物的描述中提及。 建筑物的铭文带有建筑单位的名称。 即使有设计栏目,也只有设计单位,没有设计师的名字。 另一方面,企业不重视无形资产的利用。 例如,建筑物仅登记为固定资产,建筑物的无形资产不开发或登记。
目前,我国对建筑知识产权的忽视导致了大量对建筑作品的抄袭和模仿,造成了建筑风格的贫乏。 建筑领域普遍缺乏创新的建筑设计,这极大地阻碍了建筑师忽视创造力,阻碍了建筑设计和建筑发展的发展。
2、关注建筑物无形资产权利的申请。
在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中国法律,商标和外观设计只能通过注册或申请获得,除非作者在作品完成后自动获得作品权。 此外,建筑物被注册为立体商标后,可以推翻其平面商标。
3、利用建筑物上的无形资产,实现效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在于占有,而在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