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外事法》的决定,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事法》第九条关于外国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 根据该决定,自2024年12月30日起,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停止办理境外**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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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删除了《外事法》第九条,规定“外国经营者从事货物或者技术进出口,应当向外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国主管机关的规章除外,这些规定不需要备案和登记。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外事主管部门规定。 外国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查验手续”。
此后,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办理外商经营者的登记手续,企业将自动获得进出口权(仍需通过海关登记才能获得报关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事法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进出口实行国营管理。 国有**管理的货物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一些国有**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国有经营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目录由外交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海关不得擅自放行国有**管理的货物。
第十二条 外部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委托,在业务范围内代为办理外部业务。
第十三条 外国经营者应当按照外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对外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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