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丰法院荷叶法院审结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私人借贷纠纷案,本案中,原告彭某某保管的借条被腰部砍断,只剩下上半部分,究竟何在?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其主张?请看本期的案例研究。
案例回顾
2024年10月,原告彭某某向双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然而,原告彭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关键证据只剩下前半部分:“该借条现借给彭某某50万元00元)。借款人:王,20148.7”。而原告彭某某承认,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等原因,欠条的下半部分不见了。 被告人王某某称,借条下部注明身份证号码,约定还款期限为2024年2月,王某某声称其已于2024年全额还清贷款。
法庭审判
双丰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诉讼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主张的书证内容属实。 本案中,该借条由原告彭某控制,现原告彭某无法提供其控制下的完整借据,本院受理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保护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庭审调查,本案原被告均为现金,如此大额现金不符合交易习,且借据载明的借款时间为2024年8月,被告王某声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4年2月, 原告彭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向被告王某收取借款,其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随后驳回了原告彭某关于被告王某某应偿还贷款本息的主张。 上述判决均未经原告或被告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怎么说
借据是表明债权债务人关系的书面文件,一般由债务人书面签署,表明债务人欠债权人借据上注明的金额。 借据的完整性非常重要,因为法院不知道被撕裂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在民事诉讼中,本着主张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如果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双峰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