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制报、新湖南客户通讯员 陈刚 陈媛.
购地10年后,因规划调整难以实现开发建设,开发商三次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和两次《闲置土地认定证书》,原告诉诸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面对现实条件下难以实现的诉讼请求和原告、被告10年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加强了积极的司法力量,最终实质性地解决了行政纠纷。 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成功破获一起标的物3900余元的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件。
2024年,原告长沙某公司以1898万元成交价退市,收购9646平方米(1447亩)的国有建设用地地块,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24年9月1日前开工建设。由于地块形状不规则,甲方未提供周边地块进行整合,且**未达到约定的准入条件,经规划调整后,将地块南侧部分土地规划为道路用地,东侧部分土地规划为文化活动用地, 而容积率、限高、标高也相应调整,使原告难以按照原有的转让条件开工建设开发。近10年来,**部门先后三次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和两次《闲置土地认定函》,为解决闲置土地问题,原告与**部门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但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无奈之下,原告诉诸法院,要求**部门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期调整土地规划,限期完成通行,并赔偿原告的资本占用费和职工工资。
考虑到本案时间跨度长、涉及标的量大、规划调整涉及的行政机关数量多,法院决定分四步办理。 一是依法处理,及时反馈。 法院依法推进诉讼程序,通常促进双方当事人参与应诉,确保案件及时审理,向原被告双方表明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态度。 二是提前介入,深入挖掘,认真研究。 重点办理此案,提前对案卷进行耐心细致的阅卷。 由于该案已发回一审、二审再审,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卷宗档案,法官及其助理事先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案件进行了多次审查,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准确提取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三是加强沟通,促进问题解决。 主审法官积极与原审被告人沟通,了解双方私下协调情况、原审被告人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方案,以及当前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手段。 四、现场协调达成意向。 为更详细地了解涉案地块情况,创造更多调解可能性,主审法官带领团队前往涉案地块现场,邀请原被告人与被告人到现场进行面对面调解,并结合涉案地块的实际情况,共同商讨协调方案。
法官深入了解,原告早已知道涉案地块的开发条件难以实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请求履行行政协议背后的原因,是催促行政机关主动解决问题。 同时,被告也表示希望问题能够得到彻底解决,但由于规划调整,已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开发问题在多次申请审批后仍难以解决。 法院在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和调解依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协调,进一步加强双方的谈判,同时向双方陈述法律规定、经济利益、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利益,拉近双方的期望。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和多方合作下,双方就协调方案达成初步协议,并于2024年11月正式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被告长沙县局向原告公司支付赔偿金3900余万元, 将分三期支付。至此,这起长达10年的行政纠纷已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