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欧盟为适应国际地缘政治格局的演变,出台了一系列对外经济法律,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法规、外国补贴法规、国际公共采购工具、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法(**链式安全法)、反经济胁迫工具,到欧盟委员会2024年6月的《经济安全战略》。 欧盟的这些新的单边措施远远超出了WTO规则的范围,不再仅仅基于反倾销、反补贴等经典规则,而是正在形成包括《投资监督法》、《国际公共采购法》、《连锁法》和《反制法》在内的对外经济法律体系。 不难看出,欧盟对外经济法在立法目的、监管工具、立法路径、法律观念等方面呈现出转变的大趋势。
首先是立法和监管工具目的的变化。 过去,欧盟层面的对外经济法主要是欧盟的外国法,最常用的工具是反倾销,偶尔会使用反补贴工具和保障措施,防御色彩明显。 然而,目前欧盟对外经济法的工具很多,不仅频繁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工具,而且除了经典工具外,还引入了新的工具(国际公共采购工具、反经济胁迫工具),创建了新的欧盟国际投资监管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外商投资审查)、 以及国际竞争政策工具(外国补贴法规)和商业与人权工具(企业尽职调查法)的使用等,这些新工具的目的不再仅仅是寻求自由和公平**,而是纳入了经济安全、产业政策、竞争政策、人权和环境政策等考虑因素。
二是调整立法路径。 欧盟对外经济法过去一直是在多边、区域或双边机制下制定规则。 然而,目前的欧盟对外经济法则更加“自我导向”,越来越多地通过单边规则来实施欧盟的政策目标,并试图通过欧盟对外经济法的“域外效力”来影响第三国。
最后,立法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单方面承诺的“市场开放”转向《里斯本条约》以来的“互惠开放”和“选择性开放”,从过去的“去政治化”和“放松管制”转向现在通过“经济安全”的“再政治化”和“再管制”,反映了欧盟当前的竞争力焦虑和保护主义倾向。
当前,全球经贸规则正处于快速变化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欧盟对外经济法的转型步伐。 世贸组织不再是推动国际规则发展的核心谈判场所,主要经济体试图通过区域或诸边投资协定来填补多哈回合的空白,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西方经济体越来越多地在多边体系和国际协议之外采取单边措施或单边经贸立法。
与美国以实力为基础的对外经济制裁方法相反,欧盟转型中的对外经济法倾向于“传递规范力”,而不是仅仅依靠实力来维护欧洲利益和输出欧洲价值观。 欧盟在经济安全、公平竞争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引入新的单边规则时,不仅需要寻求新规则的内在合法性,还需要受到欧盟基本条约中现有法律原则的约束,例如内部市场自由流动的四项原则。 不歧视原则和司法补救原则。
同时,在“战略自主”的牵引下,欧盟对外经济法的转型并没有完全跟随美国。 在此之前,美国贸然阻挠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法官任命,发动全球战争,对欧盟实施钢铝保障等限制,严重损害欧盟的战略利益和现实利益。 为了保持其在全球规则中的领导地位,对抗美国的单边霸权,欧盟选择与中国和印度合作,鼓励程序改革。 除了发动**战争外,美国还公开威胁法国等欧盟成员国,称“一旦他们对美国公司征收数字税,他们就会对这些国家实施**制裁”。 欧盟将美国的这些做法视为经济胁迫,并于2024年提出了反胁迫工具的立法,以便欧盟或其成员国在受到第三国的经济胁迫时能够采取反制措施。
毋庸讳言,中国的快速发展也是欧盟对外经济法转型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中国在新能源、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领域迅速提升的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欧盟的对外经济法已经从市场开放转向“互惠开放”和“选择性开放”, 并整合可持续发展(人权和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环境和经济安全战略是其政策转变的原因,以努力保持欧盟在全球变化中的经济和技术竞争力。在欧盟对外经济法下的涉华政策中,竞争、预防、对抗等因素不断增多,导致双边合作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不难看出,欧盟对外经济法的转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欧盟对中欧关系的重新定位。
作者:叶斌,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律研究室主任)。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