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实施社会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以下简称PPP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这标志着,经过半年多的调整,首届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已重启。 要准确把握“PPP新机制”的要求,才能抓住特许经营发展的新机遇,在新的市场环境中抢占先机、抢占先机。
新公私合营机制的核心总结(1)聚焦用户付费项目。 **民私合作项目应聚焦用户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的营业收入可以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有一定的投资回报,不会因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伙模式而增加地方政府未来的支出责任。 **在严格防止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本着平等对待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间,对用户付费项目给予首笔投资支持**付款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此外,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通过可行性缺口补贴、承诺保证收益率、可用性付款等任何方式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2)全部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民间资本合作应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移交-运营-移交(TOT)、改造-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
(三)合理把握重点领域。 **私人世界的伙伴关系应限于:有营业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及交通枢纽、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等交通工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工程,城市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利用等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工程,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工程, 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基建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存量盘活与重建扩容有机结合的项目。
(4)优先考虑**企业的参与。 市场化程度高、公共属性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承办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民营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35%;少数公共属性和自然垄断属性较强的项目,应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5)公平选择加盟商。 应将项目运营计划、收费单价、加盟期限等作为选择加盟商的重要评价标准,并密切关注其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等级等。 原则上不调整被选定的加盟商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需要调整的,重新履行加盟商的选任程序。 特许经营的期限原则上是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程序。 对采用注资方式提供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按照《**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民间独资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核证或备案手续。 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前期在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如与项目法人不一致的,由项目法人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予以支持和便利。
(七)做好保质担保和融资扶持工作。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控制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原则,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使用预期收益质押。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在基础设施领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新PPP项目运营要点按照“PPP新机制”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后续PPP项目的实施中,对项目运营的重点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新规出台之前,原PPP项目的运营具有以下核心要素。 首先,根据财金〔2015〕166号,未纳入PPP金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通过预算安排支出责任,银行也不会发放贷款,因此原PPP项目的存储是运营的前提条件其次,原有PPP项目有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和用户付费三类回报机制,从社会资本角度出发,从最小化市场因素对投资回报影响的角度出发,主要选择是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因此主要关注当地资金实力和回报机制的选择第三,股东的综合实力是项目顺利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有效保障,特别是民营企业股东参与的银行融资的可能性最后,原PPP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率一般在5%-8%之间作为核心业务条件,是民营方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新规出台后,笔者认为新建PPP项目运营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把握产业政策方向。 与原PPP项目三类返还机制(用户付费、**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不同,明确了PPP项目“应以用户付费为主”,项目经营收益可以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有一定的投资回报。 因此受政策扶持的产业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广阔,投资回报高,应是投资的首选,如:环境修复、园区开发、供水供热、智慧城市等。
(2)注重投资地点的选择。 作为一个纯股权投资项目,资本投资的引入、土地征用和产业园区建设的完成只是整个合作中的一小步,能否吸引产业相关方入地,地方优惠政策如何,下放的质量和速度如何,关系到未来一二十年的投资回报, 甚至三四十年,投资地点的选择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投资地点的选择应以产业集聚程度为依据,原则上只考虑一线城市和省会城市。
(3)业务资源积累。 PPP新机制指出,应将项目运营计划、收费单价、加盟期限等因素作为选择加盟商的重要评价标准。 那么,从工程招投标的角度来看,建筑企业的资质和业绩作为评判因素会降低,而经营者的整体运营能力将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扩大“朋友圈”显得尤为重要,要增加业务资源的积累,掌握招投标的主动权。
(4)注重股权比例的设计。 在这项政策措辞中,不再使用“鼓励”和“支持”这两个词来形容私人参与项目,而是采用了“独资或控制”和“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的明确要求。 因此建议项目公司股权设计应与建设央企与民营资本比例相同,如建设央企40%、民营资本40%:*党内20%的架构。 一方面符合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充分考虑银行方对贷款法人主体结构的要求。 同时,要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等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深度控制。
(五)落实银行放贷意愿。 PPP项目是标准的金融投资项目,融资的实施比投资更为关键。 由于新机制的PPP项目以用户付费项目为主,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实施,PPP财政支出责任被大幅压缩,国家取代财政部成为PPP主管部门,财政部的PPP库也将失去意义。 该贷款银行最初将PPP项目仓储作为贷款的预审批标准,但目前还不得而知是否认可国家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的公共项目在项目招标之前,必须确认银行的贷款意愿。
新PPP项目运营结构图:
模式1:
模式2:
投融资项目关注点结合当前新形势下的政策要求和市场需求,笔者认为投融资项目应该从以下三个维度来衡量。
从政策合规角度看,在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环境下,结合财政部2024年11月6日关于地方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知,“陕西省习通过国有企业债务融资新增隐性债务”和“彭州市, 四川省成都市要求国有企业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项目投资回报,垫付建设资金和新增隐性债务“事件的定性处罚,将管理的触角伸向投融资项目。在后续的投融资建设项目设计中,要更加审慎,注重合规。
从投资安全的角度来看,作为建筑企业参与投资项目,核心是带动主业发展,关键是要实现远高于普通公招项目的建设利润空间,而产生的建设利润是最大的投资安全缓冲。 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杠杆率不超过1:2的完全整合的项目是极其危险的杠杆率越高,无论是实质债权项目还是纯股权投资项目,抗风险能力都很高。 要着力推进前期融资项目的营销,注重投资杠杆率。
从项目融资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站在银行的角度对项目进行筛选优先考虑政策支持的项目,如EOD项目、有营业收入的产业园区项目通过增加融资产品选择,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项目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项目资产应加载到SPV中,这不仅提高了融资的可能性,而且形成了投资退出的起点避免只以第一平台公司的应付账款为切入点,使企业陷入市场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