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摘要(视同工伤)。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28

2024年版:工伤认定29种情形总结一、工伤认定法律情况。

2、视为工伤的法律情况。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工伤发生场景。

4. ** 工伤可在法制办的答复中确定场景。

5.最高法院行政庭的答复认定,认定为工伤场景。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场景。

7、工伤不予认定或者视为工伤场景。

一、工伤认定的七项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的;

确定的关键点]“工作原因”是“三工作”的核心因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而“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则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在工作原因中也起到补充作用。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推定为工伤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的;

指定要点]所谓“准备工作”,是指在工作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材料准备、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工作”,是指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与工作相关的工作,如清洁、安全存放、收起工具和衣物等。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员工为报复而实施的暴力人身伤害,其目的是导致部分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无法实现其不合理或非法的目的;另一层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如**、工厂火灾、车间建筑物倒塌以及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暴力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患有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是指员工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所致的疾病。 如果一个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但不是由于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灰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或有害物质而引起的,而是由于在其生活环境附近存在产生有毒物质的单位引起的, 则该人的疾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业病。

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直接认定工伤。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确定的关键点]外出工作期间包括: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指派或需要在工作场所外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的期间;2、用人单位指派员工外出学习或习会议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 劳动者在外出工作期间受伤,或者被用人单位指派外出习、开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国外派驻,有固定住所和明确作息时间的,应当按照其驻地正常工作情况确定工伤事故。 职工在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支付工资,从第4个月起暂停发放工资,工伤保险**按月向受抚养亲属发放抚恤金。 如果生活有困难,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伤死亡津贴的50%。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在职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指定要点】“上下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地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宿舍之间通过合理路线上下班,在工作地点与配偶居住地之间通过合理路线上下班, 父母或子女在合理时间内;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下班;4、在合理时间内以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

“非我主要责任的事故”包括非我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我不主要负责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的过失或者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尽管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用于公共交通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属于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失败后48小时内死亡的;

指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不需要与工作有关。“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以医疗机构首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计算的。 注:劳动者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后死亡,不视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情形,但凡与抢险救灾性质相似的行为,均认定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不需要遵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曾在军队服役,因战伤或因公致残,取得革命伤残退伍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受伤的职工。 【认定要点】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职工,在用人单位造成伤害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但可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司法解释》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劳动者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被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而受伤的;(三)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在合理区域内因在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之间旅行而受伤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伤害,在工作时间内和合理范围内。

4. ** 法制办公室在相关答复中认为,工伤可以在三种情况下确定(1)**法制办对《关于员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的指示》(国发集函〔2005〕315号)的答复认为,只要职工所遭受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安徽省法制办关于《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指示意见(国委〔2008〕375号)的复函认为,李某职工从单位宿舍到父母家的情况,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3)**法制办对《关于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造成的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的说明》(国发发函〔2005〕311号)的答复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在参加体育训练活动中受伤的,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款关于“因工伤害”的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有关批复认为,认定工伤情形有七种(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对退休人员与其现任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工作时间内受伤问题作出的答复(〔2007〕行大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退休人员受雇于其现任用人单位,且现任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在职期间因事故受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对职工在习休假期间被他人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大字9号)认为,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习单位外出学习期间,在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被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对其他单位经营的车辆实际所有人雇用的驾驶员的工作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大字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依附于其他单位,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个人雇用的驾驶员与所属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车辆首先被经营, 是否构成工伤,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李迎春注: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答辩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依附于其他单位,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个人聘用的司机不具备与所属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 且不宜认定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冻灾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恢复交通、通讯、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修路、保障食物、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过程中,组织救治灾民, 等,用人单位在恢复交通、通讯、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修路等,组织受害人抢救救治等过程中受伤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国家机关雇用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指示请求的答复(〔2009〕星大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奎未参加工伤保险,非正规警员,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确定工伤待遇标准。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因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的指示请求的答复(〔2010〕行大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雇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工伤。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职工因公死亡原因不明是否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大字236号)认为,职工因外出务死亡原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因非工作原因致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款。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的最新规定两种情况2024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作出新规定,规定工伤认定有两种情形:

(一)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继续为原雇主工作时因事故受伤或患有职业病的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伤、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有根据项目通过参保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7、工伤不予认定或者视为工伤物种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按工伤处理:

(一)故意犯罪的;

确定的关键点]“如果一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然后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则属于故意犯罪。” 认定“故意犯罪”,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意见为依据。 过失犯罪不影响交通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等工伤事故的认定。

(二)醉酒、吸毒成瘾的;

识别要点]醉酒标准可参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员血液和呼气喷射精子含量阈值及检测》(GB19522-2004)。本标准规定,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影响下驾驶的行为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含有超过 80 毫克至 100 毫升的行为被归类为酒后驾驶。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中毒认定的依据。 (3)自残或自杀。

确定的关键点]“自我修行”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因此造成伤害的行为。“自杀”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自残或自杀不一定与工作有关,因此无法识别与工作有关的伤害。 在实践中更难做的是如何证明自残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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