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修好后,折旧价值为30万,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小夏 汽车 更新 2024-01-30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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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地下隧道中,陈某自东向西驾驶北京A车,陆某自东向西驾驶北京N车,北京A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后失控,车头与陆A驾驶的北京N车后部相撞, 北京N车前部与前方北京Q车后部相撞,造成多辆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认定陈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京恩车的注册车主为陆某B,该车实际车主为陆某某,为陆某某的弟弟,鲁某某与某某为父子。

事故发生后,京恩汽车被拖到北京博瑞达汽车销售服务***进行维修,车辆维修费用为72万元,拖车费为1400元。 施工单和出厂证明载明,京恩轿车进厂维修时行驶里程为4643公里,出厂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 由于车辆损坏严重,加上是进口车,维修配件需要从国外进口,保养已经进行了近6个月,在车辆维修期间,陆C租了一辆奥迪车使用,月租金16500元,租车费用85250元。 由于车辆仅行驶了4643公里,维修后的车架在切割后车架后手工焊接,影响了车辆的操控性、安全性和价值,车辆经协商折旧30万元。 因双方就赔偿费用发生争议,车辆驾驶人陆某某作为第一原告,车辆实际所有人卢某某作为第二原告,将被告一号交通事故肇事者陈某、被告二号车辆事故投保保险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全部损失为1106650元,其中:车辆维修费用赔偿72万元,救援费用1400元,替代运输费用85250元,车辆折旧费30万元。鉴定费9000元,证人出庭费800元,责令被告2在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第三方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上述损失,被告1在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事第三方保险范围内承担上述损失。

对于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交通事故肇事者陈某辩称,事故过程和责任认定均得到认可。 事故涉及的车辆由保险公司投保,并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和100万元商业保险(含免赔额),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陈某辩称,本案原告并非合格主体,本案索赔均为财产损失,且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陆某乙,故陆某乙应为本案原告。 陆C不被认定为该车的实际车主,陆C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此陆C产生的85 250元的替代运输费应由陆C本人承担。 72万元的维修费不予确认,应鉴别车辆维修项目与事故的一致性。 同时,评估报告中评估的折旧费不予确认,因为折旧费与车辆维修项目有关。 对残值费没有异议。 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和鉴定人出庭费。

针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过程和责任认定均得到承认。 事故涉事车辆由我公司投保强制交通保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方保险(不含免赔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对有证据支持的合理请求进行赔偿。 由于该事故属于多车事故和人员赔偿,北京车损评估金额为63 400元(在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已缴纳,1402已缴纳在强制交通保险财产限额内65元,商业第三者保险赔付6199735元);车辆损失赔偿共计2.7万元(强制交通保险财产限额下597元)。35元,26402项下商业第三方保险65元);京Q车尚未得到赔偿,有待法院判决;被伤害的李某、何某被法院判处在交通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李某830医疗费用24元,何氏的医疗费用是63764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李某交通费32元,工失4431元3 美元(法院判给的款项已支付);受伤人左某在交通强制保险中得到赔偿11406882元,商业保险9437582 美元。 强制交通保险 1220,000已获得全额赔偿,其余817 224商业第三方保险18 美元。 本案中,晶恩汽车评估的损失金额为72万元,因此我们对这一索赔没有异议。 残值费根据账单确定。 替代运输费、折旧费、鉴定费、出庭费不在保险范围内,我司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意见】作为两原告的**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辩护意见,主要表达了以下**意见:

1)关于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虽然该车是以陆某乙的名义登记的,但该车的购置价款、车辆保险费用和车辆维修费均由陆某某支付,陆某某是某某的亲兄弟, 这辆车是新买的车,之前这辆车是因为北京不允许车辆登记为外国人,而这辆车之前的车也是陆某支付的。车辆保险费用,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为陆某,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费用、合同签订及租赁替代交通工具的付款、车辆的救援及交通事故的处理均由陆某某负责, 这

2)对于原告主张的替代运输费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审判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应支持非商用车因不能再使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由于车辆严重损坏,修理时间为6个月,陆某C的租赁价值低于受损车辆的其他车辆作为运输的替代物,具有合理合法效力,且鲁某主张的租赁费明显不过高, 法院也应该支持诉讼。

3)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部分,原告提交了维修明细和发票,金额与保险公司评估的损失金额一致,因此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4)关于车辆的折旧和价值,由于车辆是新车,距离只有4643公里,车辆损坏严重,车身骨架被切割和手工焊接,严重影响了车辆的操控性、安全性和价值,车辆经协商折旧30万元。虽然法院委托中明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京N车的车辆折旧费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了中明平宝字(2014)字第0025号《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精恩汽车折旧价值15.51万元。 但该车实际市值折旧至30万元,两原告提出,肇事人被告1可将修理后的损坏车辆出售,销售款与汽车购置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车辆的折旧价值,因此应以实际市场损失30万元作为折旧和价值的依据。车辆,车辆折旧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1依法赔偿。

5)原告支付鉴定费9000元,鉴定人出庭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6)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承保强制交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2.差额由承保商业第三人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补偿3.如果仍然存在缺陷,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金,侵权人陈某应赔偿差额。

判定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397号民事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向陆某支付商业第三人保险范围内的车辆维修费72万元。

2)判决生效后15日内,陈某赔偿陆某某抢救费用1400元、替代交通费85250元、车辆折旧损失15.51万元、鉴定费9000元、鉴定人出庭800元。

3)驳回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

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结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199号民事判决。

裁判文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39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19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分析】本案为多车交通事故责任,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实际诉讼争议较大,且本案中损坏的车辆为新车,严重损坏的车辆采用手工焊接修复,造成较大的折旧损失,此外,车辆维修时间长达半年, 影响车主使用的,上述问题是本案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纠纷,本案律师对此进行了充分举证,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承保强制交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二)承保商业第三人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额;(三)仍存在缺陷的,侵权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中,由于陈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陈某是侵权人,由于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首先在强制交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方保险范围内赔偿差额, 仍有不足的,由陈某负责赔偿。由于本案属于多车事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每个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强制交通保险的赔偿数额。 既然强制交通保险的限额已经完成,法院就应该综合考虑商业第三者保险和其他车辆损失的余额,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关于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陆某某支付了该车的购置价款、车辆保险费和车辆维修费,因此可以认定陆某某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Lu X C 是合格实体。

对于陆某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部分,其提交了维修明细及发票,金额与保险公司的损害评估金额一致,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应得到法院支持。

陆某主张的抢救费用为实际发生的费用,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支持非商用车不能再使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由于车辆损坏严重,维修时间长,陆某某租赁其他车辆使用是合理的,而陆某某主张的租赁费明显不过高,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关于车辆的折旧价值,法院根据鉴定机构根据车辆维修项目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车辆的折旧价值,并无不妥。

本案中鉴定费和鉴定人出庭费已由陆某某支付,应由陈某依法承担。

结论和建议]。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实际损失应由有权获得赔偿的人主张,而不应仅根据登记的车主来确定有权获得赔偿的人,这在本案的判决中有所体现。 折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但当车辆严重损坏,确实影响到车辆的安全、操控性和价值时,应将折旧损失视为实际损失,本案反映了法院对此的承认。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保险是否全数承保?

只要标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报销这些费用时坚持“必要合理”的原则。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这部分费用不合理或没有必要,那么它将扣除它。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失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餐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注明出院后的休假天数,由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扣除证明和完税证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休假造成的收入损失, 用人单位不扣除工资的,不予赔偿损失的劳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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