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2日电(魏巍、李子曼)近年来,信托产品频频雷鸣,引发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担忧。 近日,中新经纬发现,中海信托、光大信托推出的部分产品有额外的“风险保障基金”。
据介绍,当上述产品业绩未达到业绩基准时,可补充“风险保障基金”限额。 风险保障基金能否保障投资者的收益?购买这类产品时要注意什么?
多个信托产品设立“风险保障基金”。
在微众银行手机APP的“高端理财”栏目中,经过风险评估,可以看到多家信托公司的产品,其中部分信托公司还附有“风险保障基金”。
页面显示,中海信托“文心12号7期7期”的业绩基准为365%,产品周期为95天,最低购买金额为30万元。 据详细介绍,“中海信托-文信12号累计资本信托计划”是由中海信托发行并主动管理的集合资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标的资产以债券为主。
值得注意的是,产品风险保障基金的作用在产品常见问题中有所介绍,即“当产品业绩未达到业绩基准时,可在风险保障基金限额内进行补充,但不构成最低收益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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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产品外,中海信托旗下的“文信29号6号”、光大信托的“盛源纯债文利21号13号”和“盛源纯债文利34号11号”也有风险保障基金。 以上产品性能的基准为375% 至 395%之间,产品期限在6个月至12个月之间,最低购买额也为30万元。
风险保险“钱从**?
根据光大信托《盛元纯债稳利21号累计资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风险保证基金由信托单位投资收益中超过参考业绩基准一定比例的部分取得,在各委托人投资收益不足以达到参考业绩基准时,作为所有委托人的共同利益作为担保。
在专项说明中,中信信托的“文信12号第七期”产品写道:“如果产品到期累计收益超过业绩对比基准,则超额部分将按照超额收益的20%分配给投资者,剩余的80%将保留为文信12号产品的风险担保基金。 上述风险保障基金(如有)将于当前产品到期后从当前产品的累计收益中一次性扣除,并于到账日次日显示为负回报。 ”
根据光大信托《盛元纯债文立21号累计资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当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投资收益超过参考业绩基准时,超出部分将按照信托合同作为风险保障基金提取,委托人可能无法全部获得与资产净值相对应的收益当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投资收益低于参考业绩基准,且风险保障基金余额大于零时,委托人可以获得以参考业绩基准为限的风险保障基金收益分配,委托人可以获得超过资产净值但不高于参考业绩基准的收益。
风险保障基金机制旨在更好地保护所有客户的投资收益,控制投资收益的回撤,不存在对投资者的不公平待遇。 通过投资此信托计划,您承认这种风险机制安排。 信托合同上写着。
关于“风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在“文信12号第七期”信托合同的“其他风险”中,中海信托也提到了“风险保障基金安排”:一期信托单位终止时,如果一期信托单位的投资收益超过一期信托单位的基准信托利息, 受托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将超额履约部分计提为风险保护基金,并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未使用的风险保护基金作为浮动信托报酬使用。
此外,上述安排还提到,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已计提但尚未作为浮动信托报酬收到的风险保障基金,无需另行征得受益人同意或召开受益人股东大会。 在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受托人有权在信托期末收到全额剩余风险保障基金作为浮动信托报酬。 所有客户理解并同意上述情况下的风险保障基金安排。
根据光大信托《盛元纯债文理21号累计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根据信托合同,如果第一期信托单位的投资收益在第一阶段信托单位到期时超过参考业绩基准,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超出部分划转,约定应计提风险保障基金, 在可以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未达到参考业绩基准时,专门用于向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应当在已提取的风险保障基金范围内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直到信托收入达到参考业绩基准。
投资这类产品时需要注意什么?
公开资料显示,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于2024年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原甘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进行重组,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占比51%,甘肃股东占比49%。
中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成立于2024年7月,是由中国海洋石油集团(95%)和中信(5%)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非存款型金融机构。
对于信托产品为什么要设立“风险保障基金”的问题,12月8日至11日,中信经纬分别向中海信托和光大信托发送了采访提要。 中海信托告诉中信经纬,中海信托并未披露任何**的风险保障基金。 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光大信托的回复。
永益信托研究院研究员于志在接受中信经纬采访时表示,风险保证基金应来源于产品的投资收益,用于平滑净值波动。
向松资本董事沈萌告诉中信经纬,为了对冲业绩波动,上述产品将部分超额收益作为风险保障基金提取,就像企业的净利润不是全部作为分红分配给股东一样,而是必须先按要求提取各种准备金,其余的才能分配。
但是,风险保障基金本身也存在矛盾。 如中海信托产品说明所述,若产品到期累计收益超过业绩基准,超出部分按20%分配给投资者,剩余80%作为文信12号产品的风险保证基金。 如果产品的表现没有达到业绩基准,那么如何解决风险保障基金就还不得而知了。
这是一个噱头“,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信经纬,按照监管要求,信托等资管产品是不允许保证本金和收益的,但从上述说法来看,可能会给人一种本金和收益有保障的感觉,但实际上并不是保证,虽然不构成最低收益保证, 但有“擦边”的嫌疑。
良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岳在接受中信经纬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宣传资料和合同文字来看,信托计划不是一期出具,而是多期出具,如果某一时期有超额收益,也就是超出业绩基准的部分, 会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如超额收益的20%分配给投资者,剩余的80%留作风险保障基金。
在投资者被明确告知产品不保护本金的情况下,风险保证基金不构成刚性付款,仅作为增信措施或担保措施。 “应悦说。 不过,他认为信托公司已经安排了这项增信措施,但不一定有没有效果。
在应悦看来,风险保障基金安排的噱头更为显著,同时也存在风险告知的问题。 “既然是加强产品安全性的增信安排,作为销售代理机构,应说明产品目前的风险保障基金中有多少资金,风险保障基金的变动也应写入风险披露函。 对于产品的安全性,风险保险的金额是不一样的。 有些投资者没有专业水平或缺乏了解,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误解。 ”
当最后一次周期性展期结束时,可能会有剩余的风险保障基金,它们将如何安排?根据合约安排,受托人有权在期末收取全部剩余风险保障基金作为浮动信托报酬。
这部分钱一定不能分配给投资者,分配给投资者会造成资金池的问题。 如果将之前的收益分配给最后一批投资者,对投资者是不公平的,但管理人拿走肯定没有合规风险,这是管理人的业绩。 “应悦说。
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保障基金是否意味着产品收益有保障?“当净值上升时,它就没用了,部分收益分配给了风险保障基金;当净值下降时,可以取出风险保证基金来平滑波动,但无法承受损失。 另一位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这类产品,最终是让投资者承担市场风险。
沈萌说,一般来说,这些条款是标准合同,不是特例。 投资者应更加关注信托产品在标的资产或投资方向上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有关报告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作者魏巍:vivi125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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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坤、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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