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法律适用初探

小夏 职场 更新 2024-01-30

- 阅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新《专利法》第20条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过程中的违反诚实信用行为敲响了警钟,而《新规则》第11条则为新《专利法》第20条提供了依据。

作者 |邵伟,北京市永鑫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编辑 |布鲁斯。

2024年12月21日颁布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十一条,即“.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各类专利申请均应以真实发明创造为依据,不得伪造。 此外,新规还分别在第五十条的初步审查要求、第五十九条的实质审查要求和第六十九条的无效宣告理由中,将这一规定明确为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专利无效宣告的具体法律依据。 这些规定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引入专利授权和确认程序,表明了中国打击专利申请中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决心。 此外,关于违反新规第十一条的行政责任,《新规》第100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专利执法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对于违反细则11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不仅无法获得专利权,而且即使获得专利权,也会被宣告无效,还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新《规则》第十一条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细化如下:它基于真实的发明和创造,不得伪造但它仍然不够具体。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同日公布的部门规章《专利申请管理规定》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下列具体行为属于违反新规第十一条的表现形式:

1)多项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和要素简单组合而成;

(二)捏造、伪造、篡改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或者剽窃、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形的;

3)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产生的;

(四)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者设计常识,或者劣质、堆积、不必要地缩小保护范围的;

5)申请人提交多项专利申请,没有实际的研发活动,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六)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交与特定主体、个人、地址有实质性关联的多项专利申请;

7)为不正当目的转让、收受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改变发明人、设计人的;

8)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专利申请异常行为。

同时,同日发布的新《审查指南》的初审和实质审查部分直接引用了上述规定作为审查依据。 由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初审和实质审查中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八项行为也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因违反新规则第十一条而认定专利无效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从上述法规中列举的八种行为来看,无论是第一幕中的“明显”相同和“简单”的结合,还是第二幕中的伪造、抄袭和拼凑,还是第六幕中的“恶意”由于主观判断的模糊性,相信所有无效申请人都会在1月20日之后以新规则第11条作为无效宣告的理由, 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要对这一无效理由进行审查,造成新的工作量压力。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新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专利权取得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议庭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这一规定使第11条的内容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审查的一部分。 换言之,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即使无效宣告申请人未以新规则第十一条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 还应该注意的是,新审查指南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依职权审查程序有特殊要求,即必须“明显”违反新细则第11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这一理由进行依职权审查时,是否“明显”显然是一种主观判断,考虑到新规第100条的处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太可能不轻易启动新规第十一条规定的依职权审查程序。

此外,新审查指南并未对无效程序中基于第十一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详细规定。 如前所述,由于新规则第11条的适用需要对主观状态进行大量判断,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将对结果的决策产生较大的影响。 这只有在2024年1月20日新的审查指南生效后,才能通过新法规的实施来了解。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尽管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20条首次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不是专利授权和确认程序中的具体法律依据,相应新规则第11条是专利权授权和确认的具体法律依据。 特别是,新规第十一条强调,明确禁止在“专利申请阶段”发生的违反诚实信用行为。 因此,对于专利权而言,只有在专利申请前和申请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行为才可能导致专利权无效,而授予专利权后的诚实信用行为并不违反新规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能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无效宣告无效。

新规定将于2024年1月20日生效。 根据2024年12月21日颁布的《实施经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以不符合《专利法修正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由,提出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适用《专利法修正案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因此,从2024年1月20日起,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根据细则11对所有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论专利权何时被授予。

总之,《专利法》第20条是对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警钟,而《新规则》第11条则为《新专利法》第20条提供了依据。 但是,由于在判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存在许多难以量化的因素,可以预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无效宣告阶段对新规则第十一条的适用将非常谨慎。 无论如何,希望通过新实施细则和新审查指南的实施,可以更有效地制止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为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提高专利质量提供更加有力、公正的机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识产权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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