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快节奏和竞争激烈的玩具行业,知识产权和品牌认知度是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近日,卢森堡欧盟法院对Bluebrixx申请的乐高小人仔3D Alliance商标无效作出裁决。
自 1978 年首次推出以来,乐高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使用其标志性的小人仔(小人仔)作为其产品的一部分。
凭借其独特的形象和可互换的设计元素,这些赢得了世界各地无数儿童和**的喜爱,并成为乐高品牌的标志性标志。
为了保护他们的设计不被模仿或抄袭,乐高集团已在欧盟为这些小人仔的 3D 形状申请并获得了商标。
然而,在保存这一标志性形象的过程中,乐高集团也面临着来自各方的挑战和争议
2000 年,乐高集团注册了其小人仔设计3D Alliance 商标以防止其他公司生产类似产品。
3D Union 商标是一种在欧盟注册的商标形式,用于保护产品或包装的三维形状。 此类商标旨在保护和区分商品或服务**,当产品或其三维设计的形状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和显著性时,可以注册为3D Alliance商标,从而为注册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未经授权复制或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形状。
BB Services GmbH 拥有 Bluebrixx 和 Modbrix 等积木品牌,向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提交了商标无效申请。
他们的理由是,乐高小人仔的设计纯粹基于其技术功能,根据欧盟法律,纯技术功能的形状不能注册为商标。
在此之前,有几家制造商曾试图撤销乐高小人仔的 3D 商标保护。 其中,Best-Lock在2024年至2024年期间尝试过,但没有成功。 鉴于最近一些与其他玩具有关的裁决,bluebrixx认为有理由重新提交重复申请。
然而,2024年6月25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完全驳回了该申请。
随后,bluebrixx 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但在 2022 年 3 月,上诉也被全部驳回。
在这两种情况下,欧盟知识产权局都认为bluebrixx未能充分证明该商标仅由商品类型决定,即只能以已知和受保护的形式制造或展示。
早在 2022 年 8 月,乐高集团与德国玩具公司 Steingemachtes 之间的纠纷也部分涉及同样的问题,当时法院仅将乐高小人仔以及 QMAN、Linoos 和 COGO 的相关实例视为玩偶,而不是积木。
当时的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认为可合并性等考虑因素并不重要,欧盟知识产权局及其上诉委员会在本案中也持类似观点。
由于无法接受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bluebrixx最终将该机构告上了欧盟法院。
BB Services GmbH已提出申请,要求使欧盟商标(注册号50450)无效,该商标自2024年4月18日起注册。
他们断言该商标仅因商品本身的自然形状而注册,并且是获得技术成果所必需的,因此根据法规应视为无效(根据 EC No 40 94(现为欧盟法规 2017 1001)第 7 条第 1 款第 (e) 项第 i 项和第 (ii) 项)。
申请人BB Services GmbH要求法院撤销先前的决定并宣布该商标无效,而EUIPA和Lego Juris A S则要求法院驳回该申请。
大约两周前(2023 年 12 月初),欧洲法院 (EUG) 裁定 BB Services GmbH 的上诉被驳回,维持了乐高小人仔 3D Alliance 商标的有效性。
法院认为,虽然乐高小人仔包含技术功能,但其整体设计足够原创,对品牌来说具有辨识度
欧洲法院的详细裁决表明,法官在考虑裁决时,专门评估了乐高小人仔的关键组件及其技术特性。
最终,法院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拒绝宣告该商标无效,并要求BB Services GmbH承担诉讼费用。
商标的有效性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一些竞争对手认为乐高小人仔的设计具有功能性,并且它们的形状与乐高系统兼容。
根据欧盟法律,如果纯粹是由于其技术功能而有必要,则不能将形状注册为商标。
因此,竞争对手认为乐高小人仔的 3D 形状商标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BB Services GmbH 的商标撤销申请最初是针对所有三个注册类别(第 9 类:装饰性磁铁、电脑游戏、可以使用的电脑游戏以及其中包含的数据和信息)提交的。第25类:服装、鞋类、头饰;第28类:游戏、玩具)。
对于第 9 类和第 25 类,法院立即驳回了这些请求,因为在这些领域,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设计与乐高小人仔相同的产品,并认为有足够的设计自由度。 这两类诉讼都被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Bluebrixx未能提供合理的删除理由。
在第28类案件中,欧洲法院采取了更为细致入微的方法。
法官确认,上诉委员会正确地认为该人偶是第28类“游戏和玩具”下的玩具人偶,但指出有必要确认该人偶也是与乐高集团积木系统兼容的“积木人偶”,属于“游戏和玩具”下的商品子类。
这是最高法院首次确认小人仔不仅仅是一个玩偶,而是一个积木人偶,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其推理中否认了这一点。
法院的判决显然与该机构的评估不同,在裁决理由中,法院指出,法院的评估是错误的,即小人仔作为积木人物的方面也应该被考虑在内。
酷玩乐队还简要阅读了判决书(可以点击文章末尾的“阅读原文”查看英文内容),并梳理了以下涉及的关键问题:
1:商品的本质
法院首先考虑了商品的性质,即小人仔是否只是“游戏和玩具”中的玩偶,还是可以与其他乐高模块兼容的“联锁建筑玩偶”。
法院最终认定,这个小人仔具有双重性质,既可以单独用作玩偶,也可以用作与其他乐高组件兼容的联锁结构玩偶。
2:商标的主要特征
该标记的关键特征是否仅限于头部、身体、手臂和腿部,使其具有人形外观,或者是否还包括更多技术元素,例如头部的凸起、手上的钩子以及脚和腿后部的凹陷。
法院认为,这些技术特征也是小人仔的关键特征,对于其作为联锁建筑娃娃的功能至关重要。
3:形状是否源于商品的本质
法院考虑了这些特征是否来自货物本身的本质。
法院认为,虽然某些特征(例如头部和身体形状)可能源自娃娃的自然形状,但其他技术特征(例如连接部件)提供了超出纯粹娃娃功能的技术结果。
4:形状是否是获得技术结果所必需的
法院考虑了这些形状是否有必要获得特定的技术结果。
诚然,乐高小人仔的某些功能旨在实现互锁和模块化设计,但法院认为,还有其他非技术性、装饰性或虚构性元素也构成了商标的关键特征,而这些元素对于获得技术结果并不是必需的。
简而言之,法院认为,虽然小人仔的某些部分确实是为技术功能而设计的(例如手臂和腿部的灵活性),但整体设计包含足够的原创性和品牌认知度,超越了纯粹的技术功能。
总之,尽管法院认为欧盟知识产权局在评估商标的性质和关键特征时存在某些错误,但最终认为该商标符合注册条件,因为至少有一个关键特征不是获得技术结果所必需的。 因此,法院驳回了BB Services GmbH的所有索赔。
尽管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论点,但它也做出了一些基本性的裁决,这些裁决可能因为法院而令乐高集团不满意首次明确了构成乐高小人仔的具体特征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桶形的头部,短而方的脖子,梯形,扁平和方形的身体,以及手臂,手,腿和脚的特殊形状被视为乐高人偶的特征
尽管存在技术限制,但法院认为这些特征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自由度。 因此,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乐高商标。
法院在其判决理由中还指出,“必须承认,鉴于其作为'积木图形'的性质及其技术功能(可施工性和模块化)是商标的重要特征,争议人头顶的突起、握手以及腿后部和脚下的孔洞。 事实证明,这些特性对于该特性的兼容性及其与其他商品结合使用的适用性非常重要。 ”
这可能让乐高的代表在法庭上感到紧张,因为法官描述了构成小人仔的关键特征,该公司以前更愿意保密。
此外,欧洲法院再次批评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认为它没有充分考虑上述几点。 这基本上意味着这些要点是技术性的,不应用于评估商标。
然而,欧盟知识产权局确实确认了另一项决定,法院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决定:乐高的商标并不赋予其禁止其他制造商销售与系统技术兼容但外观与注册商标不同的积木人偶的权利此外,在商标法的意义上,玩具人偶与任何积木系统的可能兼容性不应以任何方式被垄断。
这一判决对乐高集团来说可能尤为重要,因为未来可能会如此大大增加了阻止其他制造商生产类似数字的难度
这是乐高小人仔首次由法院定义,同时说明了这些小人仔的典型标准,这些标准是积木角色的典型标准。
其他制造商将来可以参考这些标准。
这些裁决加强了对乐高集团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其创新和设计得到认可和保护。 这不仅有助于乐高保持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独特性和竞争力,而且还鼓励其他公司投资于设计和创新,因为他们可以看到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
乐高小人仔被公认为独特且具有标志性的,影响着玩具行业的标准,其他公司可能需要更加小心,以确保其产品设计不侵犯乐高的商标。
这一决定也将对乐高的竞争对手产生影响,尤其是那些可能依靠类似设计来吸引消费者的竞争对手。 他们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其产品线,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尤其是对于很多国产积木品牌来说,小人仔的设计永远是悬在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同时,这些判决也为今后的类似案件开创了先例,为其他公司如何保护其创意和设计提供了指导。 这些案件的结果将作为今后类似纠纷的参考。
总体而言,这些裁决将对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竞争格局、消费者认知等产生深远影响,并可能对玩具和其他创意产业产生重要影响。
参考资料: Curiaeuropa.eu、promobric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