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职工社保补缴如何处理
当员工辞职,或者其他变动后缴纳社保,进入新单位时可以做两个月的补缴,如果中断时间过长,通过一些社保机构,专门来操作补缴,但需要按照缴费比例收取一定的费用, 他们可以帮助您弥补社会保障。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在职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离职职工需在辞职后一年内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补缴,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社保。 至于职工社保补缴年限,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还没有法律法规对规则进行定义和制定。 据企业高级人力资源负责人介绍,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理论依据: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书面记录只能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日后查验。 换言之,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义务继续保存工资记录超过两年。
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两年内未发现、举报或者投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查处。 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如果超过两年期限,即使用人单位的工资和加班费不足,用人单位也不再承担被劳动者追索、被劳动部门查处的责任。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则上由职工主张两年前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广东)社会保障是国家法定福利,个人和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社保费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一部分记入社会集合账户,一部分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从本质上讲,社保应该是劳动者劳动工资的一部分,其性质类似于工资、加班费等。 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参照上述三部法律,劳动者申领补充社保缴费的期限应当与劳动工资相一致,不超过两年。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相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合法权益。 相关雇主应将该工资单信息保存两年,雇主不得保存超过两年。 但是,留存期内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