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出现前端分类、后端混杂的情况?
说完《条例》中与大家关系最密切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再来谈谈大家比较关心的,也是整个垃圾分类体系建设中最容易被传闻的环节之一——分类转运。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这样一句话,“分类好的垃圾被扔进垃圾车”。 这种说法似乎有很多“信徒”,它迎合了一些简单的想象。 那么会是前端分类和后端混合吗?我们先来看看《条例》是怎么说的。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移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集运单位可以拒绝受理,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
不符合质量分类的判断:《拒收运输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在待分级生活垃圾投放点可以是**、危险废物、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垃圾,明显混杂于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 或与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混入分类垃圾,分类垃圾类别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
事实上,从2024年开始,上海就开始按照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垃圾实行“不分类、不收运”。 一方面可以保证进入处置设施的各类垃圾满足不同处理工艺的要求另一方面,对方也可以强制管理负责人履行其职责和责任,规范经销商的分类交付行为。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分类生活垃圾不得与收集、运输混运,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入。 ”
这是分类生活垃圾不能“混运”的规定。
收集运输单位不得使用未上漆或者无标识的收集运输车辆进行收集运输作业,不得将垃圾收集在与车辆标识不符的垃圾容器内,不得将垃圾分类为**对象、危险垃圾、湿垃圾、干垃圾成对混合或者多种混合收集运输。 国家对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对违反收集、运输要求的,从严处罚。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时,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运。
收运工作人员发现混杂现象时,应及时向辖区乡人民**或街道办事处报告,乡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管理负责人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收运。
还可以观察周围的环境,目前上海的四大类收集和运输车辆都是这样的。
根据《条例》的规定,清洁车在接收和运输时,必须依法进行分类和运输。
另一方面,末端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时也有一定的标准,这倒逼到清洁和运输环节无法“混混”。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废物、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移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受理,同时向市、区绿化和市容部门报告,市、区绿化、市容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
本条对处置单位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提出了要求,即“不分类、不处置”,而《条例》第29条“不分类、不收集、不运”前后,均以拒收方式、两头压,建设全市分类配送全流程, 收集运输分类,处置分类的完整闭环系统。
按照本条规定,本市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将要求归类处置纳入处置服务合同,并对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固体废物种类和分类质量进行确认和检验,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按要求收集、 交通运输单位要做好分类、筛选、排水等整改措施,收集、运输单位拒收的,市级处置单位应当向市绿化市容部报告,小区处置单位应当向市绿化市容部报告,市、小区绿化和市容部应当及时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