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一名男子因高空抛垃圾罪被定罪。
结果,他“失去”了生命。
近日,仙桃苑。
依法结案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回顾
2024年5月,赵某将自己位于仙桃某小区六楼的房屋改造工程承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钱某。 钱某找到孙某是因为需要清理装修垃圾,同意孙某将房间里的建筑垃圾清除掉,并悬赏200元丢弃在楼下。 在清洁作业过程中,为了节省搬运时间,孙某多次将袋装建筑垃圾直接从房屋无釉阳台的窗户开口处扔出去。 在场的钱没有阻止。
然而,在扔最后一袋垃圾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孙某因失去重心,不小心带着建筑垃圾摔倒在地。 随后,孙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因赵某、钱某均拒不赔偿,孙某亲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赵某、钱某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80余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主要争议点:
1.孙与钱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
1.身份与个人隶属关系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和控制,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个人从属关系。 在合同关系中,定制商和承包商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支配和服从关系。
2.一方是否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制工作时间。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为劳动者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劳动时间。 在承包关系中,承包商使用他或她拥有的工具和技能独立完成工作。
3.无论是定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 在劳动关系中,报酬一般是定期支付的,有一定的周期性;在合同关系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的。
4.合同的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是直接提供服务,而合同合同是交付工作产品。
5.职责是不同的。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提供服务而遭受损害的,劳动者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合同关系中,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包人在订货、指示或选型上疏忽大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某负责清理装修房屋内的建筑垃圾,其工作成果是将房屋内的建筑垃圾转移到一楼,钱某按约定金额一次性支付报酬。
2.赵、钱、孙三方对孙某的死亡是否有过错以及责任分成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在完成工程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下订单的人对订购、指示或选择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案中,孙先生承接了房屋建筑垃圾的清扫运输业务,不要求承包人具备专业技能和相应资质,且孙先生长期从事相应的劳动工作,应知悉高空抛物的人身安全隐患, 孙先生在实施操作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造成事故的,应依法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
钱某接受孙某清理建筑垃圾的合同,未在孙某工作的阳台铝合金框架上安装玻璃,未安装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未制止孙某的违法作业,且存在定制和指示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赵某接受钱某的合同装修房屋,钱某不具备房屋装修资质,赵某在定制和选型方面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本案中孙某、钱某、赵某三方的法律关系,以及该行为的过错程度仙桃法院酌情认定孙某、钱某、赵某的赔偿责任比例为89%:6%:5%。
最终仙桃法院判决赵、钱应赔偿孙某亲属共计1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接受判决,驳回诉讼,至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从高空投掷物体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违法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是在生活过程中还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要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杜绝高空投掷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阳台物品的摆放,养成文明的习生活习惯,避免因自己的行为而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