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信息公开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对保障社会公正和透明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民的信息请求可能会受到阻碍和拒绝。 刘律师就是其中之一,幸运的是,在两位律师的协助下,他成功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来回顾一下办案的整个过程。
案例回顾
某项目业主刘先生于2024年1月6日向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要求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要求披露该项目相关信息。
2024年1月29日,城乡建设局向刘先生发出《**信息披露回复》。 此时,刘先生并不知道回复的内容会让他失望。 答复称:“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我局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或取得的信息中,没有你要求披露的信息,也没有以某种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信息。 这让刘先生非常困惑,更加质疑该项目的合法性。
时间过去了,刘先生还是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北京良高律师事务所,将案件委托给良高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流程
两位律师先是平息了刘律师的情绪,然后在深入了解案件后,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向刘律师说明: 城乡建设局回复“没有你申请披露的信息”,但实际上项目已经完成,他们应该告知刘先生需要申请哪个部门的相关信息以及***的地址, 但他们没有提供这些信息。
两位律师还没说完,刘律师就急切地问该如何处理。 梁高律师表示,他可以代为向当地人民申请行政复议,获取相关证件,维护刘先生的合法权益。
复议期间,城乡建设局提交了相关查询记录,认为其自身作出的《**信息披露回复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希望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两位律师早就预见到了这种情况,并准备了完整的证据链和强有力的辩护。 他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仅告知相关材料未制作、保管,但未说明原因,属于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在答辩状中告知,“不存在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所有事项的检索和检索义务。
在2024年1月13日市消防验收中心出具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该项目于2024年9月开工,现场消防由原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披露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人指导,但答复中没有合理指导。
综上所述,两位律师认为,城乡建设局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必要重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复议结果
依托两院律师办理类案的丰富经验,第一时间获取材料,制定专属维权方案,行政复议取得相应成效。 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披露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