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加强建设工程司法审判,检察机关也加大了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生效判决和监督案件的力度,为我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近日,河北省固安县王玉林向**汇报:其与邓松柏因建设项目发生分包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玉林应向原告邓松柏支付工程费32705元68平方米45元=14717556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王玉林支付邓松柏工程赔偿金32705元68平方米60元=19623408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玉林的再审申请向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再次被驳回。 王玉林觉得自己很冤枉,现已依法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同时要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对案件提起再审,以维护王玉林的合法权益。
1.案件的进程。
1、王玉林、邓松柏签订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已全面履约,王玉林已结清全部工程款款。
2、本案起因为双方核准的《主工程建设分包合同》已全部结清工程货款后,邓松柏认为该项目亏损,故意挑起事端,于2024年11月24日、2024年2月14日、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2024年2月等,于11月24日, 20182024年2月14日、2024年12月、2024年2月等,他带着不明真相的工人围攻工地,堵门自杀、跳楼、爬上工地塔吊、恐吓、聚众违规上访。软暴力和遏制等威胁等手段迫使王玉林重新签署建设项目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和涿州市**清债办公室的信访记录所证明,邓松柏捏造事实(谎称拖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使人上访**等部门对**等部门施加压力(补充协议规定王玉林和邓松柏是个人并且没有其他人参与)。
2. 法院的判决。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违反协议约定、违反补充约定提出申诉,属于违约,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原告的违约并不一定使补充协议无效。 涿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81民初1623号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庭审调查,违约金的计算未在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综合分析原告和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应每平方米额外支付原告45元,共计32705元68平方米。 判决1623号判决,被告王玉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邓松柏支付32705元68平方米45元=14717556元;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玉林主张上诉人邓松柏组织职工上访的行为违反了《补充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但本案上诉人邓松柏及其团队成员通过合法渠道向涿州开发区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清理建设项目拖欠工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邓松柏存在违约错误,并未违反《补充协议》协议上诉人王玉林主张撤销补充协议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玉林应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向上诉人邓松柏支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的附加价款。 根据双方确认的建筑总面积3270568平方米,上诉人王玉林应支付给上诉人邓松柏的金额按60元平方米计算3270568平方米=19623408元;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21)冀06民7340号:1.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第1623号民事判决;2、王玉林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松柏邓支付项目19623408元;
3.律师的观点。
*专访贵州强凯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他表达了三点看法:
1、根据本案事实,《补充协议》可以理解为附条件赠与,双方约定原合同已经履行而对方没有实际出资后获得合法利益,按照合同中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没有合理对价,无故获得利益(被动收益),违反了合同立法的公平性。当时,王玉林是为了平息事态,减轻第一部门的压力,表示送礼意向,哪怕是君子之言,未经公证的赠与,都可以撤销,依法不能遵守。
2、双方约定有条件,可以不受法律禁止,且该条件合法,但有条件的另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事实、证据证明附加条件不成立、权利不成立,主张没有根据,不应予支持。
3、全国很多相关案件,这么高的数额都得不到支持,违背了法律的公信力,邓松柏想把上访施压当成赚钱的工具,想把法院当成利剑收钱,容易让人感到不安全。
四、王玉林诉求。
王玉林感到委屈,对补充协议的内容和履约条件无人关注,但王玉林的责任却不断加重。 王玉林在网上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邓松柏提起诉讼前补充协议无效但直到他收到被起诉的手续后,案件才成功立案。目前,王玉林已依法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同时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为维护王玉林的合法权益,再审。
*: 宝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