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关于人工种植的樟树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例引发了广泛的热议。 本案中,四川泸州市徐永县男子马万林因将父亲种植的26棵樟树卖给他人而被判刑。 马万林辩称,这些树木是他父亲种植的,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法院则认为,即使是栽培的樟树,由于物种稀有,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和林业局对人工种植的樟树是否属于重点保护植物存在不同看法,这引发了对司法判决的质疑。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涉案樟树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理由是即使人工移植,也是在自然环境中生长的,其物种性质仍然罕见。 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性出版物中也指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包括野生植物和人工栽培植物。 这意味着人工种植的樟树确实应该被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马万林的弟弟马万春在辩护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的司法解释,人工栽培的植物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古名木除外。 他还提到了大量指导性案例,证明人工种植的樟树没有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因此,他认为,马万林出售的樟树不应被认定为非法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在该案中,不仅马万春和马万林的辩护人对人工种植的樟树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提出了质疑,而且专业人士也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担忧。 据知情人士透露,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引用了内部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执法决定的依据,但是否合法合理仍存在争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人工栽培植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该解释是在案件结案后才发布的,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
综上所述,法院和林业局对人工种植的樟树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马万林已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判决。 然而,该案涉及的大量法律解释和相关指导性案例,增加了办案难度。 对于如此重大的司法问题,我们需要认真权衡各方的观点和证据,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强专业培训和意识,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从而维护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 男子售卖26棵樟树被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