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处理违反自愿披露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27号公告”),关于违反自愿披露行为处理的新变化?
相较于此前仅关注影响税收的自愿披露的2024年第54号公告,127号公告对自愿披露的适用范围和时限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调整,进一步释放了海关容错机制的新政策红利。 今天,我们就围绕大家普遍关注的内容,来谈谈新政---127号公告“的自愿披露。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公告的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持续释放外贸“稳规模、优化结构”的政策红利,海关总署适时发布127号公告,扩大自愿披露的适用范围, 放宽自愿披露时限要求,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海关自愿披露制度对促进外贸稳定规模和优化结构的积极作用。
以《海关法》《行政处罚法》《海关稽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的自愿披露制度,是海关为促进进出口企业遵纪守法、自律而实施的一种容错管理模式。
进出口企业发现可能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时,可以主动向海关披露并接受处理企业经海关认可后,可依法享受宽大、减刑或免处罚,符合要求的,还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经过几年的实践,自愿披露制度已经充分证明了其优势——一方面可以降低海关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给予企业一定的守法容错、自查自纠空间,能够有效激励企业规范管理、引导合规发展。
问:127号公告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127号公告不仅进一步明确了54号公告在适用中的一些实际细节,而且比原公告更加放宽了范围和处置措施,有利于企业主动向海关披露管理违规或涉税违规行为,化解风险隐患,从多方面降低进出口企业和主体自愿披露的难度。 有两个主要变化:
变化一:扩大了自愿披露的范围。
最新公告127号明确包含:对影响海关税收征收、影响国家退税管理、影响监管处理、影响海关统计或监管令准确性的违法行为,以及部分与检查有关的违法行为(与原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局公告第54号相比, 适用范围仅为“涉税违法行为”,范围扩大较多)。
新公告纳入了相关范围,并让广大进出口企业适用公告要求,要求海关在遇到此类违规行为时自愿披露,享受优惠政策,消除企业潜在风险。
变化点二:放宽部分申请的时间限制和频次。
1)涉及海关税收征收或出口退税违规行为发生6个月以上的自愿披露优惠措施,修订时间为“自涉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以上但不满2年”(与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局公告第54号规定的原1年相比, 它会放松)。
二)再次向海关自愿披露同一涉税违规行为的,不适用本公告相关规定“放宽为”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自愿向海关自愿披露第二次以上,不适用本公告相关规定”。 ”
问:2024年10月10日前主动向海关披露相关违法行为的进出口企业和单位是否应适用54号公告或127号公告?
答:127号公告有效期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54号公告同时废止。 按照“以旧为本、从轻治其轻”的原则,2024年10月11日后受理的违法行为自愿披露,适用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2024年10月10日前已受理的违法行为自愿披露的,适用5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适用新公告更有利于企业自愿披露的,适用127号公告。
问:进出口企业或单位首次主动向海关披露同一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时,如何确定?
答:127号公告的施行日期,即2024年10月11日以后首次披露的时间,视为海关“第一次”自愿披露时间。
问:企业自愿披露需要准备哪些信息?
答:进出口企业和单位自愿向海关披露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未经请求的披露报告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报关单据、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间稽核报告等能说明存在问题的单据复印件。
企业可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准备材料,并注意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此外,企业在自愿披露过程中,可以当场或通过互联网提供补充证据材料。
问:进出口企业和单位向海关的“书面报告”是否包括网上申报?
答:是的。 为“让企业少跑腿”,企业在提交自愿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或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自愿披露信息。 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的“企业管理查验”模块,进入“企业审核”栏目,按系统要求进行处理。
问:符合127号公告要求的税款滞纳金是否自动减免?
答:滞纳金不能自动减免,企业需向海关关税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