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正在裁决
案例概述
原告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为河南某村第二组第五组村民五组村民在村里集体拥有一块约8亩的土地。 2024年,5组村民与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了《XX农贸市场协议》,其中规定由市政府批准并同意双方共同开发建设农贸市场的地块,村民放弃土地, 工商局负责温室等设施的建设。(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2024年,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市市场开发中心五组村民签订了协议,规定XX市市场开发中心将在原协议的基础上,代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向五组村民缴纳份额的义务。
2024年以来,街道等**部门多次通知原告村民**准备征用土地,但未公开相关征用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 而且,在征用手续尚未完成的前提下,相关建设方将直接进入地块进行施工。
这种不公平、咄咄逼人的行为,让村民们意识到,如果不及时干预,以后必然会面临更大的损失。 于是,该组的34户(占村民组户的三分之二以上)共同委托三原告维护其权利,使其免受土地被征用。
原告等人经多方协商了解,决定委托专门从事征收拆迁业务的北京恒陆律师事务所维权律所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温品良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佣金
律师明白了村民的主要诉求是防止他们的土地被征用。在对案件材料进行深入细致调研并进行多次现场检查后,恒钢律师判断该征用行为违法,甚至可能在相关审批程序上存在问题。
为充分了解征收情况,收集充分证据,律师申请披露相关**信息,并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市人民**的《批复》及所附的《征收收入预告》和《勘测及界图》。
果不其然,恒陆律师发现,上述预告征地存在诸多不合理、违法的方面:
1、被告XX市**人民征收土地为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征收原告和其他村民的集体土地,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告在征收前公告中明确表示,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商品用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土地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被告应充分提供其征收工作具有公共利益特征的证据。
2、被告XX市人民没有充分听取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谈判权和参与权。 被告明知该土地属于第二组、第五组村民集体所有,但未与村民协商征收的必要性、征收的政策法律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征收的安置补偿方案等,同时考虑村民的合理合法利益和诉求, 剥夺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综上所述,恒格鲁辩称,被告作出并公布了拟征用土地的预告,准备征用原告村民集团所有的集体土地,原告为合格主体,在实施上述行政行为时,目的不正当、程序不当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并公布的《XX市人民征用土地意向预告》涉及“地块六”内容,具体位置以《XX市XXX批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及界线图》为准。
案件结果
在亨格鲁律师的帮助下,市民们终于在压力下表示不再征用涉案土地,于是我们撤回了诉讼。 至此,村民们保住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诉求终于得到满足,案件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在中国,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农民的生计基础。 因此,征地是涉及国家利益和农民权益的重大事项,不能随意进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