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职务之便确定征地赔偿金13.4348亿元?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0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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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11以宝、巴、拓名义办理虚假征地手续的集体土地95亩,骗取征地补偿金共计134份348万元,被告王某实际收入132548万元。

2024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王某在协助某县**在东城区从事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甲、甲、涂、怒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收受甲某等人的财产23处80,000元。

某检察院以涉嫌犯罪为由,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王某在法院立案前将涉案款款大部分交给法院。

【意见】辩护人对王某是**的一部分和犯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但是,本案仍有部分事实被认定为不正确,被告人具有自首情形,具有法定和酌处应当认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部分情形不宜认定为第**款。

1、王某具有自首情形,具有较大司法价值。

本案中,王某有投案自首的情形。 2024年6月10日,王某主动到某检察院说明案情,当日检察院对王某的讯问作笔录,2024年6月11日出具了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而且,在司法机关不掌握案件具体事实的情况下,王某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 正是因为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才得以确定本案的关键事实。 因此,被告人王某在检察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直接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自首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自愿自首。

2、被告王某主观上无主张占有国有财产,于2024年6月9日自首前主动归还赃物,证明其确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很好,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为**做,而是担心钱放在村委会的账户里会被乡镇收,于是把钱放在个人账户里。 而且,被告人被提起本案前,曾于2024年6月9日主动返还赃款180余万元,王某的上述行为充分体现了他真心悔改,确实表现出悔改。

3.本案指控王**,

*犯罪,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一些错误。

1) 559亩土地的补偿被认定与被告王某的**付款不相称。

这块地是2024年王某开车进养羊场时,牧羊场长雷某作为工资补偿用的土地,是王某编造的,由王某命名,王某从2024年到2024年一直在耕种。 土地被征用时,由于王某没有三证,他找到鲍某以包某的名义以置换土地的形式征用土地,并拿到了征地款。 本款不是**款,而是被告王某应得到的土地补偿。

2)将卜某的土地补偿金认定为被告王某的**付款是不正确的:

王某长期经营35亩土地(长期在外地居住,每3-4年回来收承包费),属于征收范围。 征费征收后,卜某征地款由被告保管,只等卜某回来后才交给他,所以这笔钱不是**。

3)被告人王某为初犯,本案前对单位贡献较多,本人恳请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 此外,王某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时,工作勤奋认真。 虽然被告人王某应为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本着清罪过重原则,希望法院在认定其过去曾为农村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考虑其过往为农村建设作出贡献,从轻处罚。

判决]一审判决:1、被告人王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对被告王某提取的被盗人民币1563480予没收,暂存单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上缴国库。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昭苏县人民法院(2015)赵兴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发回昭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东城区某县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25亩集体土地征地补偿34万元为己有, 其行为量巨大,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罪。同时,被告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甲、贾、涂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收受甲某财产23处8万元,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罪,应依法对他进行数项犯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王某其他构成**罪的指控,本院认为,对于第一起以涂某名义收取征地补偿罪的指控,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王某自2024年以来,以“涂某某”名义实际占有、使用土地50亩, 202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名册中有“土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50亩,公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以土某某名义承包。上述50亩土地的种植行为不合法,因此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收取上述50亩土地征用补偿金的行为构成**,故本院不予支持这一指控;关于巴某第二项征地补偿指控,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实际取得的31亩土地被征用的补偿金和承包费属实,但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名册,该土地的登记权利人为卜某, 未涉案的,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征地时实际占有土地,公诉机关应查明与卜某的关系,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收受卜某征用土地补偿金不合法, 因此无法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因此,本院不支持这一指控。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尚未被检察机关抓获的罪行,并自愿投案自首;同时,被告人主动退赃,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二审认为,原审确定的第一起案件为55征地补偿95亩、征地补偿31亩、征地补偿10亩第四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有自首情形,在自首前主动归还赃物,确实表现出悔意。559亩土地的补偿和卜氏土地的补偿存在问题,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确定。

结论和建议]。

本案主要围绕被告人王某在构成犯罪和自首中对部分事实的认定错误,以及其主动归还赃物的能力,证明其确有悔罪表现,且主观上并非以占有国有财产为目的,结合被告人王某为初犯,在此之前为单位作出了不少贡献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在惩治犯罪中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处罚,附下列规定:危害人民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纵火、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者参与国家行政和政治活动权利的惩罚方法。 除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外,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时,应当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就享有。 但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某些政治权利不再可能。 例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当然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法官或检察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刑又称从犯刑,是主刑的适用刑法。 补充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同时对犯罪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中国刑法有9种刑罚。 其中,主要刑罚有5项,包括管制、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处罚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四类。

此外,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加刑两个或两个以上。 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节下几种犯罪合并处罚的规定内容来看,均是指主刑合并处罚,不包括附加处罚的合并处罚。 目前,在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的原则,结合加重处罚的处罚原则、并罚原则、吸收原则,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界公认的对多种犯罪合并处罚的三大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释放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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