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国青年报];
12月14日,福建省莆田市汉江区发布《关于给予曾某航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该决定由汉江区**于12月7日作出。
判决书显示:曾某航,男,汉族,2024年6月30日出生,莆田市邗江区国环镇人,莆田市华侨职业中学教师。 2024年8月7日,他被莆田市城乡区人民法院以**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2024年8月31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裁[(2023)民03行中338号刑事裁定书“]。
根据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2024年11月1日韩江区**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 决定给予曾某航免职处分。
决定表明,本处理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汉江区人民申请复核。
殴打未成年人“禁止”!
据《济南时报》报道,近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儿童案,并下达了莱芜区首个未成年人保护令。
被告人左某利用培训班教师职务,在课堂上多次对被害人实施**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人左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责令刑满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教职人员实施伤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由法院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时适用从业禁止令、禁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意见》规定:
教职工实施伤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工犯上述罪以外的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自刑罚刑罚终结之日起三至五年内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或假释日期;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强制令。
2024年4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小学拟聘用教职工和拟聘高校教师入职前应进行询问,明确内容、查询程序和处置机制。
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可以查询拟聘用的教职员工是否存在违法犯罪信息和教师资格丧失和吊销信息,有效避免了相关人员在异地任教的情况。
*:中国青年报(整理: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