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案一审判决公布后,该案主审法官通过回答记者提问的方式,对公众关注的案件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公开答复,类似于宣判后的回答问题。 被告人很少回答这种尚未生效的刑事判决的问题,因为被告人已经明确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根据本案事实对本院查明的事实作了说明。 我个人认为,这些可以用“经法院审判查明”的形式来表述,这是可以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也是法院认定的与犯罪有关的重要事实,但我个人认为,有些事实过于主观,不配合证据来证明, 所以很难不让人质疑。
1.受害人不愿婚前发生性行为。
法院公布的案件详情(违背妇女的意愿)。
月2日中午,受害方按照当地习俗为习举行宴会。 饭后,XX习和被害人前往杨高县某社区某栋楼14楼习XX的房间,XX习向被害人求婚,但被害人拒绝,受害人表示要等到结婚再说。 (我个人认为这应该是对女方的口头解释,男方是否承认也不得而知)。
2、调查人员询问被害人,被害人表示,在与习交往期间,曾向习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了这一点。 (事发前,两人已经在一起4个多月了,女子明确表达反对婚前性行为的,依旧是通过社交平台或录音,女子现在已经确认是来自女儿的口头交流还是其他渠道)。
2.男方在犯罪时实施的暴力或其他行为,使女方无法反抗、不知道反抗或不敢反抗。
法院公布的案件详情(实施了暴力)。
1、事发后,受害人情绪激动,对卧室橱柜、客厅窗帘进行点火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楼梯下到13楼喊“救命”,随后被习强行拖回房间。 (这个事实发生在事发之后,而不是案发前或案发时,也不一定判定是女方**被**后应激反应。 )
2、当晚,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调查人员检查了受害者的尸体后,受害者的左右上臂和右手腕都有瘀伤对现场的调查显示,卧室的窗帘被拉下并掉落,客厅的窗帘被烧毁。 调查人员还调取了该小区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受害人从房间逃出,通过楼梯下到13楼,被习某某强行拖回案发现场14楼。 (女方体检结果与监控显示的男方强行拖拽行为较为一致,但这证明男方在作案时的暴力行为值得怀疑,法院并未予公布,且在案发时,男方有威胁或其他证据使女方无法或不敢反抗)。
3、事发后,女子报警,女子亲属的异常行为令人费解(为了“爱”还是“钱”)。
法院公布的案件详情(协商不影响定罪)。
法院在庭审中亦查明,事发后,为方便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受害人亲属积极与被告人亲属沟通,希望被告人与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 部分彩礼可以补上,但双方谈判未果。(法院想要表达的可能是,罪名无法协商,女子在案发当晚报警,4天后男子被传唤拘留)。
4. 罪的定义
* 犯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典》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违背妇女意愿犯罪的主观要件,以及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是犯罪的客观要件。 其他手段主要是指达到使女性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不懂得反抗的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如暴力殴打、言语威胁、导致昏迷或无法自救的药物、醉酒等。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案件的特殊因素,有些事实和证据不方便外界,但我个人认为,法院披露的案件相关细节,结合被定罪的罪名,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确实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以上为个人意见,如有不当欢迎批评指正。
山西大同订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