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6日零时20分,云南省大观县天兴镇朝阳社区朝英居民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5484万元
近日,昭通市人民宣布了这一消息昭通大观“7.6”。大户自建房屋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识别
经调查确定,事故是由于房主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消防分隔和健全消防设施,电力线路维护管理不到位,火灾隐患排查管理深入不全,长期未有效整治火灾隐患造成的非生产经营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为天兴镇朝阳社区居民杨某自建的五层住宅,于2024年底建成,未取得城计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房子一楼、二楼为业主经营的家具零售店,三楼由业主家5人入住,四楼由雷某某等3人租用,五楼由刘某1等3人租用。
2024年7月6日零时20分左右,在大观县天兴镇朝阳社区杨某自建房屋一楼家具零售店内,由于铺设在西南柱侧的家用电线短路,熔化飞溅,点燃了摆放在周围的家具等可燃物, 蔓延并扩大为灾难。事发时,它在非营业时间关闭。
事故中共有6人死亡,均为住在杨某自建房屋四楼和五楼的房客,没有受伤人员。
事故的直接原因
调查组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杨某自建房屋一楼家具零售店西南角柱子侧面铺设的电线发生短路,点燃了摆放在其周围的家具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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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6个层面:1大厦一、二楼家具零售店与楼上居民居住区之间没有有效的防火隔离。 2.家具零售店堆放着大量的家具、海绵、布料,火荷载快,燃烧快,短时间内有大量有毒烟雾。 3.楼梯间设置在建筑物中间,上下相连,无排烟设施,**后,烟雾沿内部楼梯间迅速蔓延,形成“危及生命的烟囱”,堵塞疏散逃生通道。 4.从楼梯间到屋顶露台的门是锁着的。 5.遇难者为妇女和儿童,缺乏正确的火灾逃生知识,自救能力差。 现场搜救发现,四楼的三名受害者位于走廊与楼梯间的连接处,五楼的三名受害者被发现在卧室内,门开着,报告显示,他们死于吸入毒品烟雾。 6.凌晨发生火灾,被困人员无法及时发现火势,没有足够的时间逃生。
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调查组依法依规对房主、15名公务员、8个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一)相关责任人员
1.涉事自建房屋业主、家具零售店经营者、房屋出租人杨某。 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消防分隔和健全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力线路,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对发现镇、村消防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某,2024年12月至2024年5月,历任大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分管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在全县推进生产经营租赁村(居民)自建房屋重大火灾风险、防止“小火灾死亡”综合治理中,工作进度没有定期调度,在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方面存在差距,具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3.毛某某,2024年7月起,历任大观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协助张某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工作,分管县司法局、县信访局, 协助张某分管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工作监督检查职责履行存在差距,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4.张某某,大观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县消费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大观县消防救援大队整体工作和县消费者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全县生产经营出租村(居民)自建房屋重大火灾隐患和防范“小火灾死亡”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不深入,未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相关业务培训, 对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动员部署和推进综合管理不进行监督检查,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5.大观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防治参谋孙某,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全县重大火灾隐患生产经营和“小火灾死亡”防范工作。 未按照《大安委联发2024年第1号》文件规定的整改范围和重点对乡(街道)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未督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汇报综合治理进展情况的; 对全县生产经营租赁村(居民)的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和“小火灾死亡”防范责任不到位,防治“小火死亡”责任不到位。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6.肖某某,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担任大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开展生产经营租赁村(居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防治和专项“百日攻坚”行动中,牵头做好部门相关工作。大观县自建房安全整治。对天兴镇自建房屋违法行为检查的监督指导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7.大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彭某某于2024年7月中旬分管部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相关工作。 对天兴镇自建房屋违法行为检查的监督指导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8.天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二十主持天兴镇人民工作。 对天兴镇生产经营租赁村(居民)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和“小火死亡”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不到位,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不到位,《天兴镇人民关于印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未到位天兴镇生产经营租赁村(住户)自建房屋重大火灾风险和“小火灾死亡人数”(天正通,2022)。第13号)文件审查核对,对文件存在问题及相关工作不能有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9.天兴镇党委委员、副市长、应急办主任陶某,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城建等工作。 《天兴镇人民关于印发《天兴镇生产经营租赁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隐患和“小火灾死亡”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正通2024年第13号)未严格审核,镇、朝阳社区专职消防大队组织不严, 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协调督办辖区内租住村(居民)自建房屋重大火灾隐患生产经营,防止“小火小死”综合治理工作未跟进督促镇消防局、朝阳小区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管理工作, 对《天正通2024年第13号文》出台、对天兴镇生产经营租赁村(住户)生产经营综合治理和“小火灾死亡”防治工作推进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10.天兴镇消防局局长柯某,具体负责镇消防局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时,工作不细致、不切实际,隐患整改不力,对涉案建筑物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不负到位的责任不到位。 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11.2024年天兴派出所朝阳社区民警石某某,承担全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024年,杨X家具零售店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楼内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认真排查,未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责任的责任不到位。 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12.朝阳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高某某主持了社区整体工作。 未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租村(居民)自建房屋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火灾风险排查和“小火死亡”预防责任,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出租村(居民)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和“小火死亡”预防工作, 对朝阳社区未落实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和“小火灾死亡”防范工作的主体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13.刘旭2,朝阳社区居委会委员,朝阳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024年6月23日,朝阳社区在对农户、学校、夜宵店、商店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未覆盖杨某家涉及的自建房屋,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辖区内消防安全巡查工作流程处于表格中, 朝阳社区租赁村(居民)生产经营未实施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和“小火灾死亡”防范。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14.陈某,原2024年8月天兴镇朝阳社区居委会委员。 2024年7月19日,参会镇专职消防大队对辖区租住村(居民)生产经营自建房屋及防范“小火死亡”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重大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在对杨某家涉事自建房屋进行现场检查时, 未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整改范围和重点开展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对三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未进行督促检查,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对未落实自建房屋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责任X户没有受到监督和检查。建议按照干部职权追究责任。
15.石X、王X,天兴镇专职消防队员。 2024年7月19日,在对杨某某家涉事自建房进行现场检查时,未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整改范围和重点进行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3个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 督促检查,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杨某家涉事自建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未监督检查不落实责任。建议大观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朱某某,天兴镇自然资源研究所工作人员,2024年任天兴镇土地研究所所长。 杨某户涉案自建房建设用地审批监管不严、不实,杨某户自建房未得到县级主管部门审批,自建房涉及杨某户问题监管不及时。建议将相关线索移送纪委查处。
(二)相关责任单位
1.大观县人民**。 对全市人民进行深入的书面检查,并向全市报告。
2.天兴镇的人民**。 深入书面考察大观县人民,向全市报告。
3.大观县消防救援大队。 深入书面考察大观县人民,向全市报告。
4.大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深入书面考察大观县人民,向全市报告。
5.天兴镇自然资源研究所. 对涉案不作为、乱序建设问题的线索,移交大观县纪委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理。
6.大观县公安局天兴派出所。 向大观县公安局进行了深入的书面检查。
7.星城消防局。 向天兴镇人民进行深刻的书面检查。
8.天兴镇朝阳社区。 向天兴镇人民进行深刻的书面检查。
**提醒和警铃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