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古以来就善于吸收外来文化,对先进文明的态度是“按原样使用”和“需要什么”。
明治维新前,日本主要吸收同语言、同种的中国文化,长期模仿中国。 与当时的中国一样,日本也采用了等级封建伦理,确立个人道德,设定人生价值观,规范行为规范。
文玖三年,日本天皇颁布了政策纲领——“皇帝誓言”。 “破坏习”和“向世界求知”这两个宣言,意味着日本将不再对外封闭,而是向世界睁开眼睛,向国际社会迈进。 明治维新后,日本充分效仿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向德国、法国学习,制定了一系列法典习,巩固了日本资产阶级的法律框架,使人们深刻感受到日本法律制度和法律伦理的强大吸引力。
这些体系的出现,与近代日本伦理启蒙思想的发展密不可分。
日本近代哲学的奠基人西州在提出“生命三宝”即“健康、知识、财富”的伦理思想时,深刻阐述了“三宝”伦理与法的共同渊源。 他认为,“三宝”是道德和法律的共同基石,“是自然法则,是社会伦理建立的基石”。
岚派哲学家司马江涵坚持废除封建道德等级、建设平等社会的信念,提出“从天子将军到农民、工商家的非人乞丐”的理念。 启蒙思想家福泽由吉倡导资产阶级“义利”观念,提出“争取利益就是争取理性”的思想,辩证地论证了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阐明了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伦理道德原则。
通过明治维新,日本迅速摆脱了传统社会的束缚,为清末民国初期内忧外患的中国带来了一线生机。 在此期间,引进了大量日本书籍,如《日本维新三十年》、《明治党简史》、《日本宪法手册》等,在中国广为流传。
这些书虽然只是介绍性的,没有评论性的,但是对启迪人们的智慧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唐朝时期,中国是封建文化的巅峰,日本借鉴唐朝先进文明,派出大批唐使渡海考察习,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清末民初,自诩为“礼仪之国”的中国,频频遭到外来势力的入侵,而东方的小岛国却在不知不觉中崛起。 甲午战争的失败,使有识之士深感屈辱,为国家和人民忧心忡忡,忧心忡忡,愤慨之情难以形容。中国的救赎之路在于“改西法”,恢复领事管辖权成为修改新法的迫切愿望,清朝一再交涉均遭拒绝,最终导致法制解体。
在现代中国思想进程中,从“世界”到“国家”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面对严重的救国危机和民族国家的残酷竞争,传统理想和愿望破灭,“华谊歧视”的新局面使得西方传统伦理道德与“追求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
* 早年政局动荡,军阀纷纷争斗,传统伦理与西方式“逐利”的冲突难免。 新旧法律并存,意识形态不仅遵循国外西方伦理,而且勉强遵循儒家经典。
清末,修法过程充满挣扎和重复,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但新旧法律的碰撞在初期依然存在。 一般而言,在不平等条约中纳入“领事管辖权”是对国家最高司法主权的侵犯。 清**多次谈判失败,最终将修改新法作为当时的一项重要任务。
传统法律体系瓦解,习和实践受到限制,但千禧年传统的伦理并没有消失。 这一时期,礼教矛盾与新法的矛盾,使得晚清修法充满了挣扎和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