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息。 借款合同约定未明确息情的,个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无息。 个人与单位之间或者单位之间利益约定不明确的,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的利息请求。 如果个人之间的贷款中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要求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是,除个人之间的贷款外,如果借款人与借款人对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要求利息的,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私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利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利息的处理方式如下:
1、无论借款人与借款人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贷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借款人和借款人均为个人,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利息,贷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3、借款人、借款人一方非个人且利息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视为无息,但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根据当地或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般来说,贷款人要求利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知识也比较专业,双方都可以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