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垫付的款项、临时付款或存款。 一般来说,它与企业的收入无关。 其他应收账款的对象可以是公司股东、内部员工、合伙人、补贴等。 由于“其他应收款”涉及营业收入,根据标准和税法规定,其他应收款不应有坏账,不会涉及账面扁平问题。 但实践中,当“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时,企业难以避免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但不能催收的“其他应收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上下游企业的账目,除定金、补偿外,很少出现在“其他应收款”中。
税务风险:长期的“其他应收款”不会给上市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但其他已确认无法收回且未结转的应收账款,会给企业带来所得税负担。
不可恢复的结转条目:
借款:营业外支出——违约金。
贷:其他应收账款 - XX Enterprises。
结案证书:对方付款证明、合同有定金条款、对方扣除违约金的证明。
企业间其他应收款。
企业和自然人产生的“其他应收款”多为企业代自然人预付的款项,如果自然人长期不归还,则相当于变相增加自然人的收入。
税务风险:长期记账的自然人的“其他应收款”,将涉嫌缴纳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变相转移利益,向自然人转移利益需要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可恢复的结转条目:
借款:信用减值损失 营业外支出。
贷方:其他应收账款 - xx 人。
结转凭证:如果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其他应收款”存在坏账,必须有严格的凭证。 如:催收记录、法院判决书、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材料等。 自然人没有足够证明材料的“其他应收款”不得结转为坏账,强制结转的坏账不仅不予税前扣除,还需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法人(股东)对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股东(法人)不得占用企业资金,将其用于自己的事务。 根据规章制度,股东与企业之间不应有“其他应收款”。 但在实践中,股东挪用资金的情况更为常见,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并不是股东挪用资金,而是出于简化会计处理的目的,临时以股东名义放置资金。
税务风险:股东(法人)其他应收账款不得超过一年。 因为账面上长期存在的“其他应收款”,会涉嫌公司向股东转移利益,导致股东实质上支付更多的股息或“逃避注册资本”。
结算会计分录
借款:银行存款。
贷方:其他应收账款。
ps:对于股东(法人)和企业产生的“其他应收款”,只有本分录的返还才是合法的,这部分资金不能长期占有,也不能实物贴现。 作为会计,临近年底的时候,一定要先要求股东偿还欠款,即使股东暂时还需要资金,也要先归还,再借出去。 尝试将帐户的使用期限缩短到一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