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企业参与排爆项目
(二)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排爆项目
(3)民营企业参与排爆项目
由于EOD项目投融资需要调动大量资源,涉及大量环保以外的事项,如道路、工业、城市规划等,截至目前,还没有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人参与该项目的竞争。
(四)江苏省排爆项目实践
2024年9月,江苏省人民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发布,其中提到:“鼓励推进生态环境导向型发展模式,推动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融入区域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 “为省级EOD项目提供政策支持。 《规划》明确提出,在流域方面,将视角转向鱼稻之乡等农村地区,提出重点建设“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鼓励推广生态环境导向型发展模式。 随后,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个部门将EOD推广到市政基础设施层面。
2024年12月,江苏省印发《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鼓励采用EOD开发模式,建设一批“新概念”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净化湿地等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利用模式。 2024年,江苏省成立战略性环保企业——江苏环保集团,在2024年12月江苏省党的十四大上提出,明确提出:“探索环境修复+排爆开发建设新模式”,成为排爆项目实施主体,打通排爆项目落地“最后一公里”。
2024年3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导向型发展模式(EOD)实施工作方案(试行)》,提出“十四五”期间,在全省建设40个省级EOD试点项目, 2024年起新增15个试点项目纳入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持项目储备。
省财政厅将对列入排爆试点项目库的项目给予以下三项政策优惠:一是省级财政激励。 中期评审通过且排名靠前的项目,列为优秀示范项目,按照800万元至1500万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由项目申领区域整体使用,可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贴息或其他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二是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项目建设。 符合仓储要求的试点项目将享受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政策,并推送到国家绿色发展和省级土壤防治政策进行扶持。 项目纳入“环保贷款”和“环保责任”项目库,优先给予金融机构支持。 三是优先推荐进入**库。 对经批准的试点项目,优先推荐纳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财政支持项目储备。 同时,仓储项目享受生态环境部门的多项扶持政策。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纳入“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污染物排放指标,做到快审批、快办理。 项目运营减少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经批准后可按规定纳入污染物排放指标总储备,转入重大工程建设。 合规风险和避免爆炸物处理项目
关于EOD项目的合规问题,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多次提及,虽然不明确具体,但合规要求的大方向是显而易见的。 《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4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严禁以生态保护修复的名义进行开发,严禁突破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严禁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持项目仓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才〔2022〕6号)(以下简称“6号文”)。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投融资、土地、资源开发、债务风险管控、资产处置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推进项目规范实施,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隐性债务”。在EOD项目的实践中,遵守40号文和6号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尤为重要。 (一)项目实施主体选择办法的遵守情况
根据40号文,应有“生态保护修复实体引进公开竞争”,但实践中数量众多地方政府通过授权的方式直接确定与项目实施主体同级的地方国有企业存在一些争议。 在直接授权的投融资模式下,授权方为当地人民直接主管部门**或项目,授权方为当地人民独资企业(即平台公司)或独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子公司。 除此以外,其他实体不能具有直接授权关系。 被授权方应当按照授权履行业主责任,对授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 授权内容不包括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行政监督职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关2024年第23号)规定,“各级要明确或设立实施单位负责集中组织建设和建设本地区首个投资项目,明确实施单位在集中组织建设首个投资项目中的职能。 建设实施单位的集中组织,由第一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授权,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行使第一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 江苏省各级可通过直接授权“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明确排爆项目实施主体。由“建设实施单位集中组织”履行建设单位职能的,按照招标投标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建设单位进行招标,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设2024年第272号)规定,“现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市公有企业,应当在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 经营权也可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主管部门应与受托企业签订业务合同。 “没错库存和新增商品都可以通过直接授权授予本地平台公司实施的方式。 (2) EOD项目收入的合规性**
40号文明确,“社会资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从生态保护和修复中获取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引进“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权发展适宜产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将投资形成的生态系统与碳汇容量进行交易,并满足相关要求;通过**核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效益。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EOD项目的效益包括:产业权、产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特许权、资源综合利用权、碳汇权等,即环境治理的经济效益都可以内化。 但在实践中,对于EOD项目是否应支付、矿产资源能否作为项目收入,“土地指数交易收入”等仍存在争议。
1.EOD计划是否在运行期间获得报酬**
两批试点项目部分项目实施内容中包括土地整理相关内容,因此涉及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增值税收入的返还,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带来付款等问题。 但随着6号文对入库排爆项目投资额、子项目数量、环境治理内容、目标达成情况等具体监管要求在现阶段,储备项目显然不能再包括土地整理相关内容。因此在EOD项目运营期间,将不再有土地出让收入、税收收入和预期的新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以返还补贴形式支付的情况。
2.砂石等矿产资源能否作为项目收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40号文的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河砂、尾矿等自然资源执行实体没有“利用权”。,只能享有与实施环境治理项目相关的“使用权”或“使用权”无收益权,即从使用或使用中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但不作为收入直接使用资源的权利**。
3.「土地指数成交收益」可否作为项目收益**
实践中对整治后的土地指数交易收益视同项目收益和项目收益,是否存在合法合规和债务隐患,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认识。 根据40号文的有关规定,“社会资本将恢复区建设用地改建为农用地并通过验收后,剩余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范围内划转使用”, 不少地方的金融机构也将土地指数交易收入确认为项目收入或还款**。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哪种方式补充耕地指数交易收益或补充余额指数交易收益可作为项目收益**
(三)项目用地合规情况
爆炸物处理项目涉及的土地需求主要是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发展用地。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合规问题主要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法;2.是否应有偿取得工业开发用地使用权;3.将土地作为项目资产处置时的合规性等。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根据国家《划拨土地目录》,用于生态环境治理的土地应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以分配土地是以土地的方式取得的,能否通过项目整体招标取得产业发展用地尚不清楚。 如果要通过招标获得整个项目的工业开发用地,应在此阶段获得批准协议等方式制定土地开发细则,确保日后纠纷有法律依据。
2.是否应有偿取得工业开发用地使用权;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可以通过分配方式取得外,依法使用国有土地转让、租赁、出资(持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土地和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前,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设区、县(市)的市人民组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进行。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业住宅等经营用地,以及同一块有两块以上拟用地的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因此,如果土地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应将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支付土地出让费。
3.土地作为项目资产处置时的合规性
如EOD项目有项目公司处置子资产的条款,取得土地时未缴纳土地费的,适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出让费应在土地作为项目资产处置前缴纳
(四)项目实施条款的设定
1.合作期限的确定
由于排爆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较长,为保证排爆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正常运行,建议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合作期限建设期+还款期、建设期+运营期、建设期+回购期、建设期+缺陷责任期等形式协议,可针对项目分类和细分设置合作期限,对合作期限的异常延长或缩短,应设计相应的权责条款。
2.设立项目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设立项目公司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合理规避风险:
(1)根据需求,以整个项目或分子项目成立项目公司;
(二)提高实施单位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三)合理确定注册资本数额;
(4)注册资本可分批缴纳,减轻资金压力;
(5)预留第三方进入项目公司的渠道;
(6)股权锁定期届满后允许退出;
(七)降低实施单位参与分红比例或争取执行单位不参与分红的项目合同条款。
3.实现前期成本
在EOD项目的总投资构成中,项目建设的前期成本一般包括征地、拆迁、安置或购地补偿。 为了降低项目实施的风险,它应该:尽量减少前期费用,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式是的实施一次性上限避免超支风险分期付款为了减轻财务压力,请将及时**条款为了争取及时返还资金等。
4.确保奖励机制有效
目前,实施的EOD项目的主要收入**包括土地溢价、产业反馈及股份收入、资源补偿及对价、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购买服务、股权转让收入等。 立足当前实际,积极扩大收入,确保返还机制的有效性,通过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区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专项扶持、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为农业农村寻求有针对性的扶持。 土地指标、碳排放指标等交易收入,以及项目本身的营业收入。
5.融资条款的设定
目前,EOD项目的资金融资方式通常是由多个建设单位组成的财团,共同融资或保留信托或**管理公司等第三方股东的接口,然后通过渠道寻求认购人或建设单位分别出资。 在严禁新增隐性债务要求金融机构在审批爆炸物处理项目贷款时更加严格和谨慎。 为此,建议在规划项目时提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尽量根据其融资贷款条件增加更多的运营内容(如水厂、矿产、发电、供热、供气等),减少征地拆迁补偿金额,控制规模, 并寻找当地平台企业提供增信担保。此外,还需要明确项目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还是招标主体项目各方是否在促进或替代融资;是否需要提供股东贷款、融资担保、增信、补差额补贴等融资支持和保障措施,以及融资不足的处置措施。
(5)政策法规变更风险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将导致项目前期规划不足,实施风险评估不充分,无法合理保护民方利益,存在潜在的纠纷和隐患。 建议在EOD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前规划,在现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项目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和判断,确保各方风险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