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1日,浙江德信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其首次公开发行**及主板上市的审核。
浙江德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德信食品“)。致力于创新食品饮料解决方案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运用现代食品科技,实现食品饮料主辅成分的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生产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行业企业提供菜单(配方)设计方案及主辅配料一站式服务,力争成为行业领跑者。
目前,公司可为下游企业提供果蔬汁饮料糖浆、植物蛋白饮料糖浆、NFC茶汤等系列饮料糖浆、咖啡味糖浆、竹蔗岩糖浆、红糖糖浆、零热量糖浆等系列风味糖浆、饼干碎、寒冷天气水晶球、果冻等系列饮料配料, 有效满足客户多产品类型、多规格的一站式采购需求。客户群已拓展至百胜中国、麦当劳、星巴克、瑞幸咖啡、七分田、米歇尔秉城、奈雪茶、舒义瑶仙草、呐、宜家、华莱士、阿华田、乐乐茶、海底捞、永和大旺、三松鼠、可可公爵、上海阿姨等知名品牌企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德鑫实业持有公司75股股份持股2937%,为公司控股股东。 林志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近三年净利润为正,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累计净现金流不低于1亿元或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募集资金的用途拟发行不超过16,823,01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25股00%,预计募集资金9亿元,募集资金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问题一:关于行业现状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知名度,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和明显的竞争优势,已成为即饮饮料配料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1)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饮料糖浆、风味糖浆及饮料配料等,以直销客户为主,经销客户为辅,一级客户为辅。
(2)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百胜中国、麦当劳、星巴克等。 发行人的“德信真轩”、“真果仙”、“百都分”、“新之味”、“普洱世科”等品牌在现造茶、现磨咖啡、连锁餐饮行业等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发行人多款产品荣获“浙江名优食品”、“浙江省优秀工业产品”、“嘉兴市特产纪念品金奖”等荣誉。
(四)发行人参与制定《浙江省名优食品评价管理规范》(T ZJFIA005-2021)、《浓缩果汁饮料》(T ZZB2062-2021)等行业标准。
(5)报告期各期扣除非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023680,000元,6,111870,000元,9,199020,000 和 2,19790万元。 发行人请:
1)说明饮料糖浆、风味糖浆、饮料配料细分市场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市场集中度,以及发行人在该细分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排名,以及与竞争对手的比较。
2)说明发行人经营模式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及其合理性,以及“德信振轩”、“振国轩”、“百纷奋”、“新之威”、“普洱世科”等品牌的主要销售目标,以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具体体现。(3)列出发行人或主要产品在报告期内获得的评选奖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获奖荣誉、评选单位、权威和公信力、竞争对手评价等。
4)说明发行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其他参与标准制定的情况,发行人参与的主要环节,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5)结合主要评选结果、参与标准制定等因素,均在浙江省,说明发行人的品牌影响力是否具有区域性。
6)说明与各大现成饮料企业合作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客户名称、合作方式、知名度、门店数量、销售金额及现成饮料品牌规模,是否有门店数量大幅减少的品牌,以及客户在同类采购中销售的各类产品所占比例。
7)根据前述发行人的市场份额和行业排名、品牌知名度、渠道布局、产品创新和技术实力、荣誉资质等指标分析发行人的行业地位,以衡量市场竞争力,并与同行业竞争对手进行比较。
8)结合报告期各期非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及期后业绩的波动情况,说明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向发起人征求明确意见。
问题三: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材料展示如下:(1)德鑫实业控股75家2937%的股份,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024年德鑫实业成立时,吴晓辉和杭慧贤分别持有50股。 2024年5月,林志勇通过转让50%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2024年11月增资后,林志勇持有537040%的股份,462960 股权。
(2)德鑫实业成立时,航汇显所持股份50%由吕毅持有,持股于2024年12月终止。
(3)2024年7月至2024年2月,陆毅的配偶石文超在德乐上海工作。 2014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期间,德乐上海的关联方德乐亚洲持有发行人 20% 的股份。 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施文超被德乐亚洲委任为德信有限公司监事。 自2024年4月起,史文超加入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史文超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持股61459%的股份。
(4)2024年5月,林志勇、史文超、吕毅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规定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一致行动决议须经协议各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德信食品股份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如果无法达成一半以上的待决事项,将林志勇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决议。 发行人请:
1)结合德鑫实业从2024年成立到2024年成立,双方股东各持股50%等因素,以及2024年吴晓晖将股权转让给林志勇的背景,说明股东在2024年11月未按相同比例增资的原因, 林志永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德鑫实业,以及杭慧贤放弃联合控制权的合理性。(2)说明陆毅与杭慧贤至2024年12月才解除的代名人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代名人持股及其解散的真实性,史文超是否参与出资,代名人恢复是否涉及应纳税额和上缴税款。
3)说明德信亚洲及其关联公司在发行人经营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史文超对德信亚洲持股和退出发行人的影响,结合德信实业只有两家公司且持股比例比较接近的事实,以及林志勇的工作经历, 石文超、吕毅、发行人投入的资源、发行人的实际影响和作用等,说明林志勇能否单独控制德鑫实业,是否应认定陆毅、史文超、林志勇与发行人共同控制德鑫实业。
4)说明《一致行动人协议》规定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一致行动的决议必须“经协议各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德信食品股份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理由和合理性,石文超、吕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表决权占总比例, 以及是否存在董事会、股东会一致行动决议由史文超、吕毅代替林志勇意见决定的情形,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应当认定吕毅、吕毅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请保荐人和发行人的律师给出明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