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是部分经营者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形式的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或行业惯例,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公众的利益。
网友咨询:
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如何维权?
律师答:
“霸王条款”是从标准合同发展而来的,“霸王条款”往往具有以下共性: 1是经营者制定的规范条款;2.排斥和剥夺消费者的权利;3.逃避经营者的义务;4.使用含糊不清的条款来控制最终解释。 当我们遇到“霸王条款”时,一定要做好消费的证据,这是维权的必要要素。 首先要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当地消费协会投诉,如因“霸王条款”而遭受损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道歉。
律师补充道: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收费、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防范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利用标准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使用标准条款或者使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标准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包含前款所列内容,则该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起草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免除、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醒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不注意或者不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田伟宇律师简介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理工科背景。 执业后,他专注于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和合同纠纷案件,并积极参与心理沙龙,为婚姻、家庭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带来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