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医疗责任纠纷案件愈发,口腔医疗服务过程中还可能发生一些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给医患双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和伤害。
如何有效预防和处理这些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口腔医疗服务的健康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践中,医疗损害的案例时有发生,是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造成的不良后果纠纷除了对病历进行复印、封存外,还涉及到现场实物(药品、血液等)的封存,处理好物理封存问题对医生和患者都非常重要。
本期,刘芳律师团队将本文对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不良后果如何进行物理密封分析探讨,旨在为口腔医疗服务的规范化、规范化、合法化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让我们看一个例子:
案情简介
xx年3月8日,患者杨某(化名)在儿子的陪同下,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 主诉为:慢性咳嗽、咳痰10年,心悸、呼吸急促2年,恶心呕吐2天,经苏医生(化名)判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高脂血症、呕吐原因有待查,静脉滴注药物**。 当时,他没有办理入院手续,只收到了预付款1700元,苏医生只在一张白纸上开了头孢曲松、左旋氧等药液,付款日期为xx年3月7日。
3月8日上午11时许,杨某住进了门诊。 11时07分,**高某询问患者是否有过敏史,随后进行了头孢曲松皮肤试验。 11时15分,患者被扶入病房,给予持续低流量吸氧2 l分钟。 11时30分,**彭某按照医生指示给患者静脉输液。 11时46分,患者出现烦躁不安,呼吸困难。 11时50分,给予患者异步电除颤360J、肾上腺素1mg、coramine 0375g,贝菱3mg静脉推注抢救。 12时25分,患者仍未血压,心电图显示直线,医生宣告其临床死亡。
后来,某医院没有当着双方的面封存现场实物和病历,只单方面封存了几件医疗物品,付款是在3月份支付的,没有具体日期,只有医院的公章,3月12日,xx。
之后,患者家属向当地医疗调解委员会提出人民调解申请,xx年3月21日,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某医院在患者诊疗方面存在不足,建议承担次要责任,并说明意见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失败后,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原讼法庭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人身伤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患者因咳嗽呕吐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 根据《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怀疑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封存、解封现场实物,现场被封存的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双方应当依法共同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不能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
在本案中,当患者因病去医院治疗时,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1、医生明知病情严重,需要紧急救治,但仍是患者、门诊患者,未办理住院手续,存在诊疗不规范的问题。
2、患者在静脉输液过程中出现烦躁、呼吸困难,危及生命的时,医院未及时向随行家属发出危疾通知书。
患者去世后,当家属提出异议时,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1、**药品封存时,未通知近亲属,封袋无具体日期,无双方签字,不具有证明效力;
2.未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规定。
3、无双方签字盖章的病历。
综上所述,对于患者的死亡医院不仅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而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推定存在较大的医疗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此外,由于患者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对其死亡也有一定影响,应承担4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是:
受害人杨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医疗费1700元、丧葬费36103元5元,死亡赔偿532192元,精神慰藉5万元,失工5000元,共计6249955元,医院赔偿家属3749973 美元。
律师案例分析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责任案件中,只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
那么患者实现举证责任的方式就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会评估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涉及的规模。
医疗损害鉴定是法院判决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没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处理,但最大的可能性是法院会以患者没有履行证明医生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为由直接驳回患者的索赔, 但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医院承担了60%的责任,而没有进行医疗损害评估。主要原因是医生违反了相关规定,使医院被推定为有过错
1.未告知尸检规定,导致无法进行尸检的,医生应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根据《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近亲属尸检的规定”,如果患者不同意尸检, 应签署相应的书面文件,特别是患者在输液过程中死亡,入院时间短,检查不够全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死因有疑问,医生应该通知患者,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已经被告知, 导致未能进行尸检,相应的不良后果应由医院承担。
2、未按规定封存实物(现场药品)的,推定存在过错。
《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怀疑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封存、解封现场实物,现场被封存的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双方应当依法共同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不能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怀疑输血造成不良后果,需要封存、留存血液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血站派员到现场。
现场实物封存解决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的,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3年后未再次提出解决医疗纠纷的请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解封。 ”
本案中,医院单方面封存,没有病人签字,医院本身只盖公章,没有日期,不符合规定。
本案中,没有进行医疗损害评估,从医疗行为本身来看,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尚无定论,由于没有进行尸检,因此没有进行后续的医疗损害评估。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
(二)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的;
3)医疗记录的丢失、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
综上所述,除了医疗行为本身外,医疗纠纷发生后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也很重要,否则可能被推定为医生有过错,从而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刘芳、刘志毅、刘芳律师团队。
编辑:奇怪。
校对: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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