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签证变更条款有效吗?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1

某项目,签证变更存在争议,合同中已约定签证变更的计算方法,但建设单位表示合同是非正常情况下强制执行的,盘问时不予认可,应按照59.1.第一条计算签证变更,委托人未明确合同是否有效。 像这样的评估师呢?

关键词:胁迫签证的效力

首先,我们来谈谈胁迫的概念,在实践中,总会有用人单位或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声称自己是被对方胁迫的,如何判断胁迫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实施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被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应当消灭:(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对于在胁迫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请求撤销,但合同在撤销前仍然有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排除期限届满,就不能再主张行使撤销权的排除期限。

如何确定它构成胁迫?第一个必须是胁迫的事实。 胁迫是指告诉对方将来会对对方造成某种伤害,并声称自己有能力造成伤害的发生,这里的伤害首先包括对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名誉、名誉、财产损失的威胁, 等。 其次,伤害一定是将来会发生的事实,会让对方产生恐惧的心态,会让对方出现强迫和强迫的状态。 其次,胁迫不仅直接针对另一方,而且针对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方。 第三,还要注意胁迫与民事行为的因果关系,必然是对方或第三人的胁迫导致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还应该注意的是,胁迫的主体必须具有主观意图。 因此,法律对胁迫相对严格,在建设工程合同等商事合同中很难证明是胁迫的。

回到本案,评估师希望自己计算签证变更的金额,而不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计算原则。 估价师依据《建设工程造价评估规范》第5条9.第一条:“当事人因项目签证费用发生争议的,估价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 1如果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班次及其**,则按签证数量和**计算。 “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合同中对签证变更有专门的计算方法,另一方面当事人实际上已经就签证达成了约定,并明确了与合同不同的数量和**。 笔者认为,签证应在此时实施。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签证可视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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