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坐在地上的人。
是原告龚阿姨。
3月 25, 2023.
在商务大楼内。
67岁的龚女士吃完了饭。
从电梯走到走廊。
但不小心就在拐角处。
酒店广告牌被绊倒。
右腿股骨骨折。
根据她后来的回忆。
当时,是左脚先跨过来。
当右脚跟向上时。
被广告牌的底部绊倒。
半年后。 龚女士将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
以及放置广告牌的餐饮企业。
一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名被告被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的赔偿金。
56,000元。
然而,监控并没有捕捉到她的跌倒。
龚女士向法庭提供的四段话,没有反映她摔倒受伤的具体过程。 于是,在审查了原告的证据后,白云法官和同事们首先前往现场调查。
事发时,对准龚女士摔倒的摄像头距离太远,在她摔倒的同时,恰好有行人路过,挡住了她摔倒的那一刻。
法官们联系了大楼的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说没有目击者。
法官调查了涉事广告牌的尺寸,高169厘米,底部宽42厘米,并从事发地点测量了一些数据,准备一周后**。
12月 14, 2023.
静安区人民法院。
业主提出几点意见:
龚女士本人应该负有注意义务。
不能排除这次旅行是由于其他原因。
东西。 跌倒是由于腰椎手术引起的吗?
锣。 手术是在2024年完成的,事发时完全没有影响。
酒店在未经酒店同意的情况下放置了广告牌。
一句话。 业主总是有这种感觉。
他们自己没有责任。
龚女士的律师。
如有疑问,请向酒店咨询:
底座的颜色不是。
和地面太像了?
酒店方面认为:
广告牌放置了两年,在此期间没有人受伤。
底座是黑色的,地面是灰色的,有明显的差异。
你觉得怎么样?⬇️
在这个过程中。
双方同意调解。
然而,原告坚持。
两名被告人支付了56,000元。
其中,医疗费2.6万元。
业主说,他不能做任何事情。
不愿承担责任。
酒店只愿意付钱。
1000元慰问金。
双方未能进行调解。
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子已经提出来了。
一审判决
龚女士 20%。
法院认为,原告在路过拐角处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扣除龚女士提出的部分费用后,应承担其自身损失的20%。
酒店方80%
被告餐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判令被告餐饮公司承担80%的责任,并支付赔偿金36000余万元。
物业占总数的20%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承担20%的附加责任,即7000元以上。
一个月前。 我们对此进行了报道。
他因孕吐请了 4 天事假而被解雇。
以及“老员工被解雇”的案例。
因孕吐请了4天事假被辞退,公司给出的理由是......
后续来了。 孕吐可以请事假吗?
29岁的徐女士是一家培训机构的销售人员,她最近起诉了她的雇主,因为她在怀孕两个月时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原因是她已经四天没有上班了。
2024年初,孕早期徐女士开始孕吐,为此,她1月份请了8次假,前几次都没事,但最后四次,单位说她旷工了,把她开除了。
经审理,宝山法院认为:
病假和事假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因为如果是病假,你其实在病假期间会享受一些工资福利。 不过,徐女士主动请事假,其实可以说是对自己权利的让步,这种请假符合员工手册的要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举出不利证据的后果,最终支持原告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4年11月,判决生效后,徐女士再次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发工资。
徐女士的丈夫说,他的妻子因为失业而变得抑郁和焦虑。 法院判决后,公司迅速恢复了妻子的职位。 公司履行了生效的判决,让维权的徐女士看到了法律的威力,坚定了她维权的决心。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需要在2024年2月之后补发工资,公司也同意了,但双方一直无法就金额达成一致。
经过王国霞法官的不断调解和法律解释,原被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公司赔偿徐女士12万元以上。
王国霞希望以本案为切入点,利用大数据平台,梳理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劳动争议案件的要点,形成数据模型。
目前,建模工作已初步完成,数据梳理了2024年1月1日以来涉及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工资纠纷等情形的234起真实审理案件的数据,有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被解雇的老员工。
工作了10年却一分钱都没报酬的下岗员工何女士说,她把自己最好的青春奉献给了公司,现在却像一块抹布一样被抛弃了。
公司表示,何女士无故旷工59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何女士表示,她没有旷工,但不同意公司调离她的决定。
何女士非常委屈,认为公司不顾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强行改变她的工作地点,并反过来指责自己。 因此,要求公司赔偿,赔偿金额为53万元。
这个案子,经过仲裁,一审,现在已经进入二审阶段,在法庭上,双方都有些激动。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乔法官的调解演席上,乔法官安慰当事人,告诉他们,凡事都有两面性,要多从不同角度思考。 双方的认知是不同的,老板站在经营者的角度,觉得员工应该服从管理,员工认为自己的工作应该符合我的实际生活情况,所以公司也要和员工协商。
乔法官向双方解释法律后,希望双方考虑到员工与公司10年的友谊并不容易,并达成调解协议。 何女士和公司都愿意调解,但公司只愿意支付3万元的赔偿金,与何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最终调解失败。
二审中,何女士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愿意接受正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并前来结案。 2024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在员工调动过程中存在过错。 主审法官认为,公司首先不了解员工的实际困难,同时在庭审中无法证明调动工作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向何女士支付247543遣散费。 (案例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