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在一栋写字楼里,67岁的龚女士在走出电梯时被拐角处的一块广告牌绊倒受伤,导致右腿股骨骨折。
半年后,龚女士起诉物业管理公司和摆设广告牌的餐饮公司,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6万元。
但她向法庭提供的四段**并没有捕捉到她具体的摔倒受伤情况,白云法官和同事在审查了原告的证据后,首先前往现场进行转移。
因为事发时,对着龚女士摔倒的镜头距离太远,而在她摔倒的同时,恰好有行人路过,挡住了她摔倒的那一刻。
法官在现场搜索附近一家商家的监控探头,发现事故发生地的监控早已被破坏。 评委们随后联系了大楼的物业管理部门,了解了涉事广告牌的大小,测量了事发地点的一些数据,并准备了一周。
2024年12月14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1、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被告1表示,龚女士没有直接跌倒的证据,声称对方因接受过腰椎手术而容易跌倒。 原告龚女士表示,她的手术是在2024年完成的,事发时没有影响。
作为第二被告的涉案餐饮公司表示不负责任。 龚女士表示,两名被告人不关心自己的态度造成了身心双重伤害。 龚女士的律师辩称,第二被告,即餐饮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特别是他们设置了广告牌的底座,直接绊倒了龚女士。 对此,该餐厅坚决否认安装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该餐厅放置广告牌违反了规定。
作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劝阻的责任。 该物业表示,龚女士摔倒的细节需要原告解释。 针对原告人右脚在事发时被广告牌左侧绊倒,原告人认为其左脚在事发时无意中踩过广告牌底部,右脚因未能穿过广告牌底部而与广告牌底部成直角落下。 法官认为,原告人在意外中负有不充分的注意责任。
在此过程中,双方同意进行调解。 在白云法官与原告沟通的同时,彭春晓法官也在积极与两名被告沟通。
但原告坚持要求两名被告支付56000元,其中医疗费26000元。 被告1表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做到所有事情,不愿意承担责任第二被告只愿意支付1000元的慰问金。
双方调解不力,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在路过拐角处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扣除龚女士提出的部分费用后,应承担其自身损失的20%。 被告餐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决定被告餐饮公司承担80%的责任,并支付36000元以上的赔偿金,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20%的附加责任,即7000元以上。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顾海东赵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