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青,是北京市丰台区永和庄村的居民。 2024年5月19日,我和我们村的村民傅某如、王某庆发现,村委会领导一共雇佣了吴某某、赵某某等人5人,用我原单位国企卢沟桥的两台挖掘机等工具(现场还有电锯砍伐的痕迹)承包了家庭联合生产负责承接承包制砍伐我田间种植的果树,被盗砍伐的果树包括20余年树龄的枣树、香椿树、银杏树等树种,砍伐的树50余棵,其中一棵是林业部门有禁止砍伐三等古榆树的标志。
于是我当场报案,随后卢沟桥执法部门赶到现场,请村委会负责人傅某说明他雇佣的仆人在我承包的土地上砍树毁林的行为,村委会领导讲解了他雇佣的仆人在我承包的土地上砍树毁林的行为, 而村委会的领导以国土部门的名义,声称此行是为了执行国土部门的政策令,将砍林除林的行为解释为退林复耕,恢复生产耕作,村领导跟我们沟通很差。傅某某、某某当场嚣张大喊:是某上级办公室领导放任盗盗伐木。为了避免我和傅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执法人员将记录情况告知了全体执法记录员。
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定案现场后,将我和见证同一证人的村民傅某如、王某清带回执法部门备案。 工作人员郭某某在对我和傅某某、茹某进行记录时,如实表示,村干部目睹村委会干部雇用仆人偷盗、砍伐果树、无土地证、无伐木证的村干部,本来是村干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陈述, 现场报偷偷果树、砍伐果树的案件,目睹刑事犯罪,某副领导为何最后在立案表上记载村民王青向执法部门举报村委会组织清理荒地?为什么我和村民傅某如的记录被销毁了,但最后却产生了与我们陈述的事实无关的新记录?
2024年6月,我与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部门核实了永和庄村委会领导是否批准以村委会名义进行砍伐,园林绿化部门明确答复称,2024年永和庄村片区没有批准过一次采伐许可证。
2024年9月至10月,我通报北京市规划资源委员会(市两级国土部门)是否向村委会下发了关于“植树造林、复产复耕”和“为村民砍伐果树”令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两级土地部门均答复未向村委会发出关于”重新造林,恢复生产和耕种“和”为村民砍伐果树和树木”。
案卷中发现两份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分别是以我和傅某如的名义以村委会、村企管理中心的名义订立的,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24年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理,法院明确答复村民, 傅某生和我:东城区人民法院责令国土部公开土地地图,档案中村委会和村企名下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存在合理吗?执法部门必须落实谁伪造了土地合同,为什么会出现在档案中?
曾任村委会、村营企业法人的傅某某(2024年至2024年法人)明确否认曾与村民傅某某签订土地合同,国家土地部门未向村委会、村办企业运营中心出具土地证。 且村委会和村营企业没有出具土地证证没有实地,建议我跟国土部门核实,我跟国土部门核实结果,确认原法人傅某没有说谎,村委会和村企经营中心两个法人主体没有实地。
对此,恳请有关部门重视此事,认清形势,公正处理,对此案进行调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希望国土、林业部门协助查办案件,履行主体或个人职责。 要求执法部门公正办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对被害人和目击人的辨认,查明加害人(嫌疑人)追回被盗、非法砍伐的果树、树木,并组织对被害人的身份辨认。 归根结底,村委会组织法律主体进行偷伐也是一小撮人,冒充村委会组织,捏造土地,承包盗窃、砍伐、伐木。 在此感谢各位领导的辛勤付出和关注,感谢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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