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团建具有与工作相关的属性,如果工人在团建活动中发生事故,也应将其定性为工伤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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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峰(公律师),迟道华主编,陆倩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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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应作为工伤?
近日,据《劳动者**》报道,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刘某在团楼溺水身亡为工伤,撤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此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也曾作出过同样的判决。
企业团建的姓氏是“工人”还是“私人”?企业与职工在团建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界限在哪里?在团建活动中,职工受伤、死亡、突发疾病等意外事故,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本案,法院的判决不仅为每起案件敲响了“木槌”,厘清了工伤纠纷案的对错,起到了分案决案、结束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对上述问题也给出了具有共同意义的法律答案。
工伤的认定依据是有关工伤情形或者工伤属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事故而受伤的, 客运轮渡或火车“,非其主要责任的,应视为工伤。
本案中,辽宁省大连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业务员刘某到海边参加本部门组织的团建工作,根据部门负责人的安排,负责团建材料的采购工作。 刘某参加部门团建活动的目的与公司业绩有关,是公司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
基于以上事实,团建是大连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团建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团建工地应认定为广义的工作场所或员工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场所, 而刘某在参加团建时溺水身亡,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刘某在团建溺水事件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律要求,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律情形。
两审法院均裁定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承认工伤的决定,并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调查处理刘某的工伤认定。
本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提醒和引导意识。 近年来,很多企业热衷于搞团建活动,有的企业也喜欢在节假日或者“八小时出差”搞团建,团建活动多由企业组织和资助,团建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让员工放松心情,增进了解,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和凝聚力。
一些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能认为,团建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团建是工作现场之外的非工作活动,员工在团建期间发生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告诉我们,上述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背离了法律精神。
在大多数情况下,团建具有与工作相关的属性,如果工人在团建活动中发生事故,也应将其定性为工伤并处理。
这提醒了劳动者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反对“团建造成的工伤”,企业也要完善团建劳动保护机制,加强对参加团建的工人工伤预防和保护,劳动监察部门有必要将企业团建纳入工伤相关执法监管范围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