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没想过,因为别人的房子倒塌,我还要继续遭受2年多的官司。
事件发生在2024年9月9日晚,当时翟某友的房子突然倒塌。 就在那时,我成了被告。 被告的理由是我家离楼梯太近,所以他的房子被冲毁了,后来因为翟某友不愿意做房屋倒塌评估,所以撤诉。
时隔近2年,今年6月27日,翟某友再次起诉,同样的事件,同样的理由,翟某友今年9月7日再次撤诉,因为他愿意不做房屋倒塌鉴定,这是在干什么?
紧接着,翟某友以小额索赔诉讼提起了第三起诉讼。 房屋倒塌于11月2日被发现。 我以为有鉴定就好了,免得翟某友一次又一次地起诉,我一次又一次地成为被告!但出于某种原因,正义的天平不知何故倾斜了。
鉴定结果:翟某友家房屋倒塌与我家自建大楼雨水排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份鉴定意见中,我不禁有以下几点疑问:
鉴定意见没有附承诺书,也没有具体说明鉴定所依据的原则和方法它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吗?
鉴定人员在两年后才根据案发地点作出鉴定意见,只作了笼统的陈述:“涉案北墙是用生土夯实而成的,它的墙体遇到雨水时非常容易被侵蚀,墙体也很容易因为雨水飞溅而吸收雨水。 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支撑层的能力,导致屋顶和墙壁倒塌。 “在一定程度上”提到到什么程度不清楚,也不清楚夯墙在倒塌前能吸收多少雨水,楼梯能溅出多少雨水也没有参考值。
鉴定意见中对参与的表述是“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所谓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是指参与的金额,没有参考价值。
作为鉴定机构,它没有说明鉴定所依据的原则和方法,所以草率下结论,这合理吗?
鉴定意见没有加盖司法鉴定机构专用章,而是加盖《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鉴定人没有出示司法鉴定师的执业证书,那么鉴定意见是否有效?
鉴定意见忽视客观事实
这所房子建于2024年4月26日。 也就是说,涉案房屋在倒塌时已建成近50年,房屋本身是一个简单的木制屋顶桁架,墙壁是用生土做成的,并进行了夯实。 房子本身不太坚固,更容易受到自然侵蚀,使它本身就是一座破旧的房子。
房子建成50年来,房子本身直接承受的降水量,难道不是远远大于楼梯上溅到的水量吗?
这所房子已经无人居住了20多年,年久失修。 根据生活经验,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子很容易因为没有人及时修复和加固而倒塌而变得破旧不堪。
但是,在鉴定意见中,没有考虑到房屋的年龄,那么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最后,我还是不知道,翟某友已经多次撤回做房屋评估的诉讼,为什么在将近两年后还愿意做评估?有没有没人知道的秘密?
在此,我想请广大人民群众帮我这个普通人,看看这是否合理我们老百姓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又该如何捍卫正义、谴责正义?恳请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重视民心呼声,查明幕后真相,为老百姓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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