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部省大同市杨高县订婚案中,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近日引发网络热议。 这是因为对具体案件的认定是价值判断,而不是对真相的判断,裁判取决于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首先,我想声明,笔者并不对案件本身做出任何判断,而只是分享和分享与本案定罪相关的法律适用。
因为,我们国家不承认婚姻中的**。 可以肯定的是,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 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什么被认为是违背女性意愿的,这里引用当代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恺的一句话,朋友们不难理解。 张明恺认为:“......如果一个女人同意和一个男人一起醒来,但男人强行和他上床,他就犯了罪如果女方不同意采取某种方法,而男方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采取女方反对的方法,则构成**罪如果妇女希望抚摸她一段时间,而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立即与该妇女对峙,则该罪行也成立。 总之,凡违反任何与妇女有关的决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付妇女的,均属**罪“(张明恺:《刑法》,法律出版社第六版,第1132页)从这个角度看,犯罪中侵犯妇女意志的内容非常广泛,或者可以简单理解为,只要被害人不同意, 它符合侵犯妇女意志的构成要件。然而,定罪的关键是证据。
所谓查明案情和所谓事实真相,是在案件审理中追求法律真相,而不是追求客观真相。 这是因为,当案件发生后再审理时,不可能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发现法律的真相。 法律真相是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 尽管有证据证明,但事实有多少就有多少。 虽然有时每个人都可以推断出客观事实,但没有证据支持,也无法在法律上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那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认定证明标准构成犯罪呢?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要求有很高的概率,即高概率就足够了。 但是,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非常高,必须是可信的、充分的,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我们先来看看各种法律条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量刑一切案件都应当强调证据、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处罚不予处罚;被告人没有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给予处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支持;
(二)定案所依据的证据已经通过法定程序核实、核实的;
(三)综合案件证据,排除了对查明事实的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应当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证据真实性审查。
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被证明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
只有当证据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指向相同的事实需要证明,没有无法消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点时,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经核实属实的;
2)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点;
3)案件中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举证体系;
4)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基于证据的合理怀疑,且结论具有唯一性;
5)使用证据进行推理是合乎逻辑的和经验性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必须无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综合整个案件,结合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得出证据所证明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所谓“合理怀疑排除”,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有全案矛盾,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能有矛盾,或者存在可以合理排除的矛盾。 裁判员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律,即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只有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刑事举证标准,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有一句众所周知的法律谚语,关于证据有疑问时该怎么做:“怀疑有利于被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过程中案件事实不确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确定案件事实。 换句话说,当证据可疑时,可以推定无罪。
具体到委托案件本身,定罪所依据的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是判断是否正确的关键。 顺便说一句,如果证据可信和充分,在量刑方面完全没有问题。 因为根据法律,**犯罪的最低法定刑期为三年。 本案中,选择了最低刑期,显然裁判人员充分考虑到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这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