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有一家新开的餐厅,一家人去餐厅吃饭。 打发后可以看出,**中的一个孩子走路正常,没有追打,因为地面太滑而滑倒了。 餐桌旁边有个铁架子,上面刚好有一壶热水,烧伤了孩子,孩子的身体和头部都受了重伤。
现在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了争执,餐厅没有说不负责,只说会给15000元赔偿,同时认为家长也有义务好好照顾。 然而,家长认为,孩子没有打架是酒店的责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酒店如何赔偿伤者?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附加责任。 经营者、管理人、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商场、超市、银行、体育场馆等营利性经营机构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实体有义务确保在此消费的人群的安全。
所谓安全义务,就是这些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保证每个进入场所消费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呈现的内容,孩子摔倒是因为地面湿滑,湿滑的地面责任应由酒店承担。 酒店应清理地面,如果有水,或者有滑倒的可能,酒店必须及时清理,这是酒店的义务。 因为酒店没有注意这些细节,没有履行这些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孩子摔倒被烧伤,酒店更是过错。
此外,酒店在放置开水器皿等相关设备设施时,应保持稳定,能够防止事故发生。 或者对于涉及消费的,有未成年人,要谨慎必要,或者竖立警示牌,这也是对酒店经营者的更高要求。 当然,在走路的过程中,孩子因为脚滑而摔倒,打翻了水壶,热水溅到了她的身上,造成了她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负有责任。 监护责任也应涵盖进入此类场所后的注意义务,例如父母应教育子女不要四处走动或随意玩耍。
关于赔偿项目,在这类人身伤害案件中,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以及孩子将来可能接受的整容手术等后续费用。 此外,家庭成员和子女在就医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和工作损失费用也应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