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真相从来都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小夏 娱乐 更新 2024-01-29

夜间阅读和打开书是有益的。

自从“天下清醒的小丑”罗翔教授在网络上走红以来,除了在专业上有着深厚的造诣和扎实的知识储备外,更受欢迎的是他的哲学金句。

近日,罗翔出版了一本新书《法律的悖论》,围绕14种经典的对立案例展开了思考的盛宴。

读这本书,你会明白法律的底层逻辑,了解网络上永远停不下来的热点争议。

最重要的是,它会给你一个全新的思维方式。

从公认的前提中推导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即悖论悖论的出现提醒我们,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缺陷的,也许我们永远无法把握对整个世界的整体认识,也无法完全打开上帝的视野。

这种有限性提醒我们要学会谦虚,不要把不边缘的价值附加到我们看重的事物上,要学会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从而丰富我们对大局的理解。

苏格拉底有句名言:“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什么都不知道。 ”这似乎也是一个悖论,但这个悖论使他成为一个智者。 真正的智慧是承认自己没有智慧,并谦卑地接受自己的缺点。

法律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小分支,悖论比比皆是,比如熟悉的囚徒困境。 作为一名刑法学者,我其实在很多法律知识上都存在盲点,作为自称的法律普及者,我其实更需要普及。 由于知识的局限性,本书主要选取了一些刑法中的悖论来与大家分享**。

我无法为这些悖论提供答案,我只能呈现思维过程。 我希望在这个思考和思考的过程中,能够锻炼自己的思维,认识到理性的局限性,摆脱刺猬式的思维随意性,接受狐狸式的多样性和宽容。

现在,踏上一段自相矛盾的法律之旅,寻找答案。

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必须假设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害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在几乎所有复杂的案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因果判断的深不可测的深度。

2024年9月的一天,王某开车送妻子去看望3岁的女儿。 在路上,两人吵了一架,坐在后座的李老婆打开车门跳了进去。

根据判决书,两人争吵的原因是妻子想出去吃火锅,拒绝探望女儿。 王某发现妻子已经跳下车,立即停下来查看,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然而,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头部倒在地上,因头部严重受伤当场死亡。 王某主动向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王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争吵与妻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确定因果关系的先决条件是,它必须是有害行为,而不是任何行为。 它不能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从事的通常行为。

张一闸小人“捅死张二”;张三用余晖狠狠地瞪了张四一眼;张武劝说张柳参加大肚子王比赛,将他掐死;张琦让张巴坐飞机,希望飞机坠落,果然,飞机坠毁了。 这些都不是因果关系,因为这些都不是有害的行为。

在李某跳车的情况下,这种争吵一般不应被视为有害行为,因为夫妻之间的争吵是比较普遍的。 但是,如果你在打架时这样做,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有害的行为。

其次,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只有后者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妻子张九放火烧了家里废弃的茅草屋,但丈夫张石因为私房里藏了所有私房,却跑进了火里。 张石被烧死,张九和张石的死有因果关系吗?

条件说人们认为,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 不过,按照这个推理逻辑,张三的遇害和母亲也与凶杀案有因果关系。 如果不是她生下了这个儿子,这起谋杀案就不会出现,自然也不会对世界造成伤害。 这样一看,中国古代的连续坐姿制度似乎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在现代刑法理论中,有条件的惩罚显然过于宽泛,必须加以限制。

相当因果关系 说条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格的。 根据这一理论,条件只能说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需要一定的筛选,这也是所谓的等同于推导“法律因果关系”。 等价其实是一种概率判断,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的经验,行为才有很高的概率触发结果。 换言之,在导致结果发生的众多条件中,选择那些最以概率为导向的条件。 因此,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也被称为重要条件理论。

比如张三约李四来吃饭,李四在路上被车撞死了,被车撞死的概率高吗?不。 可是张三在冬天把李四打昏了,那天晚上他就被冻死了,那么冬夜昏迷的人冻死的概率又如何呢?自然界是一个高概率事件,所以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这种联系是客观的,没有考虑到肇事者的主观意愿。

最典型的案例是体质异常的情况。 张三用刀刺伤了李四,李四受了轻伤,但李四却有血友病,流血不止。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不可能知道李四患有血友病,但这并不影响刺伤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毕竟是你刺伤了他,诱发了他的病。 李思患有血友病 这是客观事实,而这个事实,再加上被刺伤的触发因素,导致死亡概率很高。 当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定罪量刑也考虑了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本文插图:Unsplash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有三个前提:

首先,因果关系必须是有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如果它甚至不算是有害行为,那么就根本没有必要讨论因果关系;

二是从事实因果关系上筛选出法律因果关系;

第三,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思想。

在跳车案中,如果王某只是与妻子吵架,这不应被认定为有害行为,那么就不可能有因果关系;但如果王某在争吵中打了妻子一巴掌,妻子跳下车,那么就需要考虑有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即跳车是高概率事件还是低概率事件。

由于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因此不能主观地假设。

张三即将被处决,但李四却在行刑前一分钟杀死了张三。 表面上看,如果不是张三的行为,李四早就被处死了。 所以说李四和张三的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显然是荒谬的。 根据这个逻辑,任何导致死亡的因果关系都可以被否认,因为人最终会死去。 你会发现,当一个人死去时,在时间和空间上一定有一个确定的时间点。 生命的一秒钟也是生命。

在上述杀害死刑犯的案件中,李四的行为让张三活了一分钟,所以当然有因果关系。

但有人提出了一个相反的案例:张三让李四去海边,想毒死他。 李思兴奋地坐上早班车去了海边。 24小时后抵达海边,张三在烛光晚宴上毒死了还沉浸在爱情甜蜜中的李四。 后来才发现,李思义出门时,全家,包括五条狗,都被敌人杀害了。

既然如此,张三中毒和李四之死有因果关系吗?如果不是张三邀请李思去海边,李思可能早就死了。 正是因为张三想毒死李四,李四才多活了几天。 李四还想感谢张三吗?

这个结论当然也是荒谬的,它再次提醒我们,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没有人有能力假设因果关系,人们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转的。

有一部很老的电影,《生活有多美好》,比我们大多数人都老。 每当我气馁和沮丧时,我都会想起这部电影。 主人公乔治觉得自己的人生充满了失败,毫无意义,还不如没有出生。

乔治左耳失聪,无法参军报国,本来要出去上学看世界,但父亲突然去世,只能在小镇上度过一生。 有一天,这家苦苦挣扎的公司濒临破产,乔治准备在圣诞节前跳入河中自杀。 这时,上帝派天使来拯救他,让他明白没有他,世界会多么悲惨。 正是因为他的正直和善良,他帮助了许多人,使该镇免于成为堕落的中心。 当他的兄弟在他九岁时掉进水里时,他救了他,导致他的耳朵聋了药店老板误配毒药当解药,不惜被老板骂及时改正为了挽救父亲的陪伴,他把上大学的机会让给了弟弟;他拒绝支付十倍的高薪,让镇上的居民住上了质优价廉的新房。

这部电影总是提醒我,我们没有承担因果关系的能力,我们不能回到过去,我们不能回到未来,我们只能把现在当成礼物,在此时此地做好事情,每个人的小恩小惠都会让世界变得更美好。

因此,刑法理论认为,“推定因果关系”的概念毫无意义,可能导致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纯粹的假设的误解。

细心的学生会发现一个小问题,事实因果关系的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不也是一个假设吗?如果不能假设因果关系,为什么要假设呢?

张三开枪打死了王武,王武死了。 王武是被张三杀的吗?如果张三没有开枪,王武会死吗?这很难说,因为枪支不一定会杀人。 另外,你怎么知道,如果张三不开枪,王**会因为其他意外而死。 比如在张三瞄准射击之前,王武突然想起了女友与他分手的悲伤,跳河自杀。

不要以为这只是理论上的胡说八道,过失犯罪的现实要复杂得多。

2024年10月10日晚,无锡某高架桥桥面倾覆,一辆车坠落,倾覆的桥面将正常车辆压在下方。 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次日,无锡市人民**办公室通报,经初步分析,这起侧翻事故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驾驶员超载与桥梁坍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大货车没有超载,大桥有没有可能不倒塌?你能回到过去并假设这一切吗?毕竟,发生的事情已经发生了。

在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你会听到类似的理由。 被告人张三将车开到某路口时,发现路面上散落着雨水井盖。 然而,由于超速行驶未采取措施(该路段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被告车速高于每小时77公里),车辆滚入井盖后失控,导致其冲过分隔区进入辅助道路, 并与正常驾驶的杨某驾驶的汽车和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刘某等人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张三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法院后来以交通事故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中,法院认定张三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但问题是,如何确定超速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辩护律师要求进行一项调查实验,在该实验中,我们在同一路段上以相同的速度行驶,以测量车辆的轨迹。 例如,安排无人驾驶车辆,或者只是在计算机上建模和处理。

法官会接受这个论点吗?你会同意这种侦察实验吗?可能不是。

10多年前,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甲、乙、丙、D三要勒索钱财,打算左右两辆车袭击一辆大货车的司机,试图逼迫大货车司机停车。 左边的车突然强行开到大卡车前面,试图逼迫司机停车,但司机开得太快,把左边的车撞进了沟里,车子起火了。 右边的车停了下来,甲、乙两人下了车,正要跑去救左边车上的同伙C、D,却遇到了大货车的司机,双方开始打架。 最后,左车司机C爬出车外,但同车的丁某却因为火势太大被烧死。

司机被控过失杀人罪,理由是如果他没有阻碍救火,丁某就不会被烧死,司机说他不知道车上还有其他人。 根据公诉机关的说法,如果司机知道车内有人,那就是故意犯罪,而且由于他不知道车里有人,至少是过失致死。 这里的问题是,有证据表明当时火势非常大,如果司机没有扑救他们,A和B能够及时救出D吗?你认为司机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关于本案的因果关系,有三种可能的判断方法。

一种是危险性提升理论,只要行为造成危险,它就假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这里的危险一定是社会禁止的危险,而不是社会容忍的危险,这不是法律上的危险。 我们生活在一个危险的世界里,危险和机遇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危险就没有机会。 自动驾驶技术等人工智能固然危险,但法律不能禁止所有的危险,只能禁止社会不能容忍的危险。 比如张三研发了一种自动驾驶技术,其算法规则是保高而不矮,富而不穷,官而不民。 智商120和80的乘客可以牺牲80来保护120、985和211的学生,211可以牺牲985来保护学生。

第二种立场是后果规避可能性理论,即如果履行了注意义务,可以防止结果,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的妻子患有精神疾病,疾病发作用刀砍伤了张三的婆婆,张三没有阻止,而是幸灾乐祸,打开某站看了短**,最后婆婆倒在了血泊中。 作为监护人的张三,如果及时制止妻子的行为,不会造成大灾难。 张三未能制止不作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但是,在概率判断上,总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疑虑。 因果关系本身是一种概率理论,而不是必然性。 高危理论强调行为本身的错误,而结果规避可能性理论则强调结果的错误。

第三种立场是折衷理论,又称结果规避的高概率理论,即根据概率规律进行判断如果他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像张三超速案一样,如果他当时没有超过限速,那么死亡的可能性很大。

这其实是参考了英国哲学家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按照休谟的立场,任何已知的东西都不能推断出未知的东西。 因为因果关系只是一种描述性关系,是对已知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或者换句话说,任何因果关系都只是一种概率推测。

最终,法院采取了折衷方案,称火势非常大,即使不妨碍救援,也极有可能无法获救,因此认为肇事司机不构成犯罪。

看来,不能假设因果关系,但似乎必须假设。

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被假定时,我们强调它不能无视客观规律而回到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被假设推理时,强调的是基于当前经验事实的因果关系的客观归因。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惩罚的主要依据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是对已有罪的报复,而不是对已有罪的预防和控制。 如果只以预防为导向,那么司法机关为了震慑犯罪,可以任意抓替罪羊,从而树立万案破案、法网拉紧、威慑广大群众的光辉形象。 然而,这显然违反了有罪不罚的最基本常识。

因果关系涉及已经发生的有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自然是以报应为基础来判断的。 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感情的行为,才能认为与危害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得以防为患。

例如,如果劫匪劫持人质,警察出于恶意将人质开枪打死,虽然劫匪的劫持行为与人质的死亡有一定的关系,但人质的死亡主要与警察有关。 为了警告未来的劫匪和防止绑架,让劫匪对人质的死亡负责,显然是不公平的。

报应是一个简单的公义概念,当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时,只有那些根据人类经验规律极有可能造成有害结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意义。 根据我们的简单感觉,如果一个动作独立地导致了结果,那么就应该认为是这个动作导致了结果,不能无限期地追溯到前一个条件。

张三叫李思吃饭,李四在路上遭遇了车祸。 根据经验,李四是被车撞死的,而不是被张三杀死的,所以张三的邀请和李四的死充其量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实任何张三,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只会感到愧疚,但也不会愧疚到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回顾刚才的案例,其实都是经验判断,看这种经验事实发生的概率。 如果概率很高,比如桥梁因超载而倒塌的概率,并且不违反科学定律,也不违反人类经验的总和,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

再比如上述交通事故案件中超速行驶的张三,如果超速死亡的结果是大概率事件,这并不违背人类经验的总和,当然存在因果关系。 另一个例子是拒绝灭火,火势如此之大,以至于A和B能够救出D的概率非常低,在这种情况下,卡车司机与A和B打架的明显延迟与D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很难确定,但因果关系的确定不应该被抛弃,“罪与非罪”应该成为纯粹的运气。

因果关系是一种经验判断。

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我们不能无视客观规律,随意回顾过去,制造不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

但因果关系似乎又要假设一下,因为因果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验判断,它不是一个绝对完美的判断,而只是一个经验的确定性。

牙医张三在全麻下进行了手术,切除了两颗臼齿,导致患者在麻醉期间死于心力衰竭。 手术前,患者曾告诉张三自己有一些心脏问题,但张三没有按照医疗规定要求要求内科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 事实证明,常规体检无法发现患者的心脏病;但是,如果进行内部体检,至少可以将患者的死亡延迟几个小时甚至几天,因为检查不可避免地需要一定的时间。

张三和病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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